备受瞩目的“中国饮料第一罐”凉茶虚假宣传纠纷案有了终审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加多宝(中国)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中国第一罐”等用语的广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赔偿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诉称,广药集团是王老吉商标的合法持有者,授权其下属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罐装王老吉凉茶。而自2014年3月24日开始,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陆续在其官方网站、南方日报等报刊媒体以及北京各大超市宣传“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而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于2012年5月后才推出加多宝凉茶,之前生产的均为王老吉凉茶。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虚假宣传,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一审法院在查明了各方当事人生产、经营、销售“王老吉”和“加多宝”凉茶方面的情况,以及涉案广告语的宣传行为及其影响的事实后认为,涉案广告宣传语构成了虚假宣传。一审法院指出,本案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在《“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后,双方并未就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效期间内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上积累的商誉作出明确分割,而在此期间所积累的商誉已经具有相当大的市场价值,在未明确归属的情况下,双方在日后展开同业竞争时,均试图最大限度地利用或取得该商誉价值而忽视了后合同义务的遵守和履行,由此引发了包括本案在内的一系列诉讼。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将双方合作期间、因产品与商标共同创造的销售成绩而获得的商誉作为自己一方的利益进行片面宣传,存在利用王老吉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但涉案宣传的内容又并非毫无根据,因此,考虑到双方存在的历史渊源与纠葛,结合本案具体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给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开支,法院综合确定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服,共同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的六句宣传用语不加区分地向相关公众传达“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在中国市场排名第一,或者使用“加多宝”品牌的市场经营者提供的凉茶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在中国市场排名第一的信息,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加多宝”品牌已具有7年的历史,并在中国市场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一直排名第一。故涉案宣传用语是对相关商品信息的片面、歧义性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包括相关商品的品牌历史在内的商品信息产生误解,因而已构成虚假宣传。
北京高院还认为,本案中,在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相关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且该虚假宣传行为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确定二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的具体数额,亦不足以确定对方公司因此所获利润的具体数额。但是,根据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公司在本案中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给己方公司造成了显著的损害。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结合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给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开支,参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合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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