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出判决 驳“有危害才赔十倍”
记者注意到,发生纠纷后,商家均对十倍赔偿提出异议。
比如在苏杭时代超市案中,超市代理人辩称:适用十倍赔偿应该严格以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和其他损害作为前提。
该人认为,就大米是否危害人体健康而言,应当主要涉及农药是否残存、重金属是否超标以及其他专业上直接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大米是否生虫与是否直接危害人体健康没有直接关系。虫是否能够对身体造成直接危害,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实。
消费者要主张大米本身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应提供权威的检验鉴定部门对该大米权威的检测报告。
吴中法院没有支持超市的观点。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4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涉讼大米生虫通过肉眼即容易发现,被告苏杭超市甪直店理应知晓,但其仍进行销售,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关于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规定中,并未设置存在实质损害的前提条件,故被告关于十倍赔偿需以损害为前提的相关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不设赔偿前提 可倒逼销售者睁大眼
记者了解到,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该法施行后存在不同理解。有人认为,适用十倍赔偿责任时,应当将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作为支持十倍赔偿的前提。
“这是错误理解。只要是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应当作出10倍赔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何山表示。
《法制晚报》记者还发现,2014年1月9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
“规定”第15条明确指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布会上,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
对此,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评论说,食品行业关系国计民生,应对食品安全采取猛药去疴的态度,对不诚信行为零容忍,而惩罚性赔偿是一把利剑,倒逼销售者睁大眼睛。 文/记者 张衡
多知道点儿 新食品安全法10月起实施
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该法作出如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张衡 共2页 上一页 [1] [2] 永辉超市联手澳洲富邑葡萄酒集团开拓中国市场 步步高线下主攻:生鲜超市、便利店和超大型购物中心 南京精品超市“跑马圈地” blt已经在全国开15家门店 2015上半年大型超市拓展盘点 广州万菱汇高端超市仝悦撤离 为何经营不下去? 搜索更多: 超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