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城的龚先生去超市购物,当他付了钱,拎着大包商品通过超市出口处时,报警器突然响了。超市的保安立即围上来,不由龚先生分辩,强行对其所购的商品进行检查。这时,不知情况的顾客围拢过来,纷纷用鄙夷的目光盯着龚先生,气得他满脸通红,感到无地自容。保安经过核对,发现龚先生所买的商品与所付款项并无出入。原来,是收银员忙中出错,忘了将其中一件商品“消磁”导致警报响了。
无独有偶,市民黄女士因为超市警报器“诈”响,也让超市工作人员误以为她是小偷,对其进行了搜包的行为。黄女士觉得人格尊严受到侮辱,经与超市多次协商,对方终于向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元。
都说“顾客是上帝”,但实际上近年来消费者在超市被搜身侵权事件并非个例,这既伤害了消费者,也有损商家的形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由此可见,超市并没有权力搜查消费者的人身和物品,即便超市有证据认为消费者有偷盗嫌疑,那也得报警,按法定程序交由公安机关查办。
本报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遇到被超市工作人员怀疑的情况下,有义务积极配合对方澄清事实,但是,对于搜包、搜身或者限制自由等行为,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若超市方执意要搜查,其行为已经侵犯了顾客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保委投诉,若调解不成功,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来源:湖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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