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的吴先生在海宁买了瓶黄金酒款待老乡,不料喝了一半,竟发现酒已过期。吴先生带着酒找到商家,要求10倍赔偿,商家却觉得吴先生借机敲诈。吴先生遂投诉到消保部门。昨天上午,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在消保人员的调解下,吴先生最终获赔1800元。
前不久,在海宁长安务工的吴先生为款待老乡,在一家店里,以148元的价格买了瓶黄金保健酒。
“来来来……”“喝喝喝……”老乡对饮,十分开心。不一会儿,这瓶黄金保健酒就被吴先生和老乡喝去一半。但就在吴先生拿起酒瓶准备为老乡再次倒酒时,一眼瞥见,这瓶酒的生产日期为2010年2月,保质期为24个月。
“现在是2013年5月,这瓶酒早已过期……”想到这里,吴先生的脸色霎时变了。他略作沉思,就和老乡拎着未喝完的酒,来到卖酒的副食店与店主交涉,要求店主按酒价的10倍进行赔偿。
对于吴先生10倍索赔的要求,店主给予拒绝,吴先生遂将这家副食店投诉到海宁市消保委长安消保分会。长安消保分会工作人员当场对保健酒的生产日期进行了检查,确定酒已过期,遂对双方作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和法律宣传,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同意向消费者一次性赔偿1800元。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因其不符合食品标准,属于《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禁止销售的食品。”长安消保分会工作人员表示,“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适用10倍的赔偿,经营者往往以不知情为借口而拒绝赔偿,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已明确,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可视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所以吴先生仍可按有关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长安消保分会工作人员希望此起案例——能给销售食品的商家提个醒:一定要看好所售商品的保质期,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来源:浙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