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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生科造假股民索赔正当时 平安将承担责任
http://www.redsh.com 2013-04-25 红商网 发布稿件

  “现在已有百位万福生科(300268.SZ)股民委托我为大家维权索赔,目前万事具备,只待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发令枪响起,我会第一时间代表万福生科股民到法院提起索赔诉讼。目前判断,万福生科的管辖法院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4月22日,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吴立骏对《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表示。

  平安证券将承担赔偿责任

  “很多股民咨询我一个问题,假如万福生科没有赔付能力怎么办?”吴立骏律师对记者表示,“我认为这个问题股民不必担心,因为万福生科的保荐人平安证券此次无法逃脱赔付的法定责任,即使万福生科没有赔付能力,平安证券也将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平安证券的主体在未来被清算的可能性不大。”

  为何此次保荐人平安证券难辞其咎?又为何此次万福生科造假上市事件众人对平安证券的关注度甚至超过万福生科?

  保荐人在万福生科的上市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上市中所有的法律流程、监督辅导、申报材料真实性等,保荐人均需尽到勤勉尽职的调查与审核的义务。

  极富戏剧性的是,就在万福生科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前几天,平安证券出具了《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中保荐人关于万福生科关联交易的意见。保荐人认为:“万福生科2012年半年报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根据保荐人对万福生科信息披露的审查,万福生科较好地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这个保荐意见就很“杯具”了。

  万福生科披露的《2012年中报更正的公告》,更正了应收账款金额前五名单位的情况,原前五名单位全部被替换。吴立骏律师认为,此举意味着原万福生科最大客户群体全部涉嫌具备关联关系且该交易是虚构的。

  可见,排名前五位的应收账款客户全部配合并协助万福生科造假。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平安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出具的跟踪报告涉嫌虚假陈述,平安证券违反了保荐人应尽的勤勉尽责的义务。

  另外,依据《2012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落实现场核查工作指引》,保荐人应当对万福生科的现场情况进行核查,以合理怀疑的态度执行各项现场核查实施程序,获取充分和恰当的现场核查资料和证据。平安证券没有发现“万福生科重要生产流水线停工”这一重要事实,足以说明平安证券违反保荐人应当到实地查看的相关义务。

  2011年9月6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保荐书》中表示:“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但是,在万福生科造假事件披露后,平安证券却对媒体表示说保荐人没有像证监会那样,对万福生科的银行流水单的调查权。事实证明,证监会规定的各项重要要求,平安证券均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

  无力而苍白的辩解只能说明,投资者无法依据保荐人提供的报告来判断是否可以投资该上市公司。

  “同时需要说明,数千万元的保荐费用全部在募集资金中扣除,并且不会作为企业支出费用成本入账。也就是说,高额保荐费用全部是由股民投资人买单,但却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报告中的成本费用产生影响。通常,保荐人会与上市公司签订超募资金部分提高相关收费比例协议,使得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上市包装和财务粉饰具有强烈的利益驱动,即上市公司包装越好 ,超募资金就越多,所得承销费用就会越高。”吴立骏对记者表示。

  2012年10月26日,万福生科的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万福生科2012年虚假中报的更正以后,能够“更好”地反映万福生科2012年上半年的财务状况。

  吴立骏律师认为,独立董事的人选是由上市公司高管推荐,独立董事的工资是由上市公司支付。在这种人选与经济上都受到上市公司高管牵制的情况下,独立董事无法独立,无法独立就无法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建议独立董事人选应当由证监会随机选取,独立董事的工资也应当成立基金后由上市公司统一缴纳,再统筹分派独立董事。”

  “据悉,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也已经在进行清算的工作,该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会先做清算注销,然后将上市公司的现有业务并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此举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遗憾的是,由于中国没有集团诉讼制度,所以对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注销后的追诉将变得几乎无法实现。”

  股民索赔正当时

  2012年9月14日晚间,万福生科公告了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局立案调查。2012年9月18日晚间,万福生科再次公告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被证监会稽查总队立案调查。

  2013年3月2日,万福生科的《关于重大事项披露及股票复牌的公告》与前次披露财务数据造假的公告相比又大幅度更正了虚假的收入利润金额,且造假期间将追溯到上市之前。依据公告,万福生科2012年半年报利润虚增金额4023万余元,2011年报虚增利润6541万余元,2008年、2009年、2010年累计虚增利润1.1亿余元,这意味着万福生科上市前后的利润几乎全部虚增。

  万福生科的上市交易日期为2011年9月27日,“说明万福生科和保荐人平安证券欺骗了股民也欺骗了证监会,万福生科欺诈上市确凿无疑。”吴立骏认为,“万福生科在相隔两个交易日,分别被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立案调查,通常情况下两次立案调查将对应两次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即行政部门不得因同一事由和对同一主体进行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由于两次立案调查的时间间隔太短,使得被两次行政处罚变得较为困难。所以,若证监会与湖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合并或者处罚内容一致,在2012年9月17日和18日两天买入万福生科股票的股民胜诉概率将低于在2012年9月14日持有万福生科股票股民的胜诉概率。反之,只要在2012年9月14日或18日收盘时持有万福生科股票的股民,皆有很大的胜诉并获得相应赔偿的概率。”

  另外吴立骏律师提示,只有在2012年9月14日或18日收盘时持有万福生科股票的股民方能参加索赔,前述日期后无论卖出或者持有皆可索赔。索赔金额区间截止到2012年11月8日,即该日后,无论万福生科的股价上涨或是下跌都与索赔金额无关。

  若在股民在2012年10月29日及以后买入万福生科股票,该部分不能参加索赔,因为在此之前,万福生科已经部分承认了造假的情况,即在前述日期后,股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万福生科存在财务造假的事实,法律上推定为知假买假,也就无法参加索赔了。(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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