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的即食燕窝罐头竟吃出“蛆”来,气愤的马先生将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1月23日,马先生在北京鹭飞燕商贸有限公司的“燕之屋”三元桥店购买了两瓶即食燕窝罐头。当晚马先生乘火车到达老家河北邯郸。
次日上午,马先生打开其中一瓶食用了三小勺,下午准备再次食用时,却发现瓶中有极似蛆虫类的异物,当即感到恶心、引发呕吐,并到医院就医。马先生查验发现,这两瓶标价为1239元一瓶的即食燕窝罐头是厦门市丝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为2012年9月28日,保质期为12个月,并未过保质期。
此后,马先生又对另一瓶未开封的燕窝进行检查,隐约看到瓶子里面有不明黑色物体。
第二天,马先生再次来到北京“燕之屋”三元桥店反映问题,但该店只同意退货或换货,拒绝赔偿。
马先生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被告应退一赔十,并承担精神损害和其他经济损失。
在今天的法庭上,两被告代理人辩称,生产的产品是安全合格的,不存在马先生所述的蛆虫情况。
“马先生一大早就去店里,两瓶罐头有一瓶是打开的,里面有一个细长、有点发黄的东西。”两被告的代理人说,“我觉得公司生产这个产品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当时我们说退或者换。”
在法庭上,马先生出示了自己当时购买的两瓶罐头。
对此被告方称,公司产品都是检测合格的,允许产品中存在呈丝状或块状的悬浮物,但该份产品中的固形物具体是什么,公司目前也不清楚。现在也无法确定该两份产品就是马先生到店里所买的那两瓶罐头。
法官询问被告罐头是否开封时,两被告表示他们感觉这份产品开过封,而且罐头内产品变质的原因是开封了。
“我如果开过封了,如何再做的跟未开封似的,我没有这么大的本事。”对此马先生说。
经合议庭检测,瓶盖是完好的,被告也确认除封口处外没有其他方式可以打开罐子。
该案今天没有宣判。(来源:亲贝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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