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3年2月7日,就在蛇年除夕的两天前,历时一年多的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罪刑案定音。绿大地公司和公司前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并处以刑事处罚。至此,相关案件的民事赔偿随即开启。
若该诉讼得以成立,有望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板公司欺诈上市民事诉讼第一案。
对于绿大地公司和公司前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何学葵来说,这个蛇年春节其实并不好过:针对公司及何学葵等相关责任人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刑事判决生效。记者获悉,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正式启动针对绿大地证券虚假陈述的股民维权征集。
除夕之夜,2013年2月9日,绿大地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称,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昆刑一初字第73号】:绿大地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决执行罚金人民币1040万元;绿大地前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同时对责任人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作出相关刑罚。据了解,2013年2月18日,为绿大地刑案一审上诉截止日。根据公告,公司对于上述判决均不上诉,法院对于绿大地的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至此,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刑案尘埃落定。
加告何学葵仍需等待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告诉记者,目前两大律师事务所已经正式启动针对绿大地证券虚假陈述的股民维权征集,首批起诉材料将在近期向法院立案。“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何学葵等人提出上诉,相应判决尚需等待二审方可生效。按照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以启动针对绿大地公司的索赔,但加告何学葵等人,则需等待。”宋一欣律师称。若该诉讼得以成立,有望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板公司欺诈上市民事诉讼第一案。
据公司公告,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6月,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共同策划让绿大地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并安排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和收入。之后,绿大地又在《2007年度报告》、《2008年半年度报告》、《2008年度报告》、《2009年半年度报告》、《2009年度报告》虚增资产和收入等。
符合起诉条件
投资者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有罪且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显然,绿大地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在刑事判决生效之后,已经符合投资者提起索赔的前置程序条件。“绿大地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应该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只要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到揭露日之间买入股票,在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或仍持有股票,均符合起诉条件”,宋一欣律师称,“具体说,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
关于揭露日新看法
对于绿大地虚假陈述揭露日,许峰律师提出新的看法。针对业界普遍提出2010年3月18日为揭露日的说法,许峰律师表示,该日是证监会对绿大地信息披露违规立案后的公告日。如果投资者针对信息披露方面违规提起诉讼,选择该日并无不妥。同时他提醒投资者,从公司2013年2月5日的公告来看,证监会对绿大地的信息披露违规调查仍在进行中,并没有因为刑事案件终止。投资者在起诉过程中是否会碰到证据问题,尚待观察。
如果换个角度思考,许峰律师表示,因绿大地首先被定罪的是欺诈发行股票罪,建议投资者从该角度起诉。对于欺诈发行的首次揭露日应是2011年3月18日,即绿大地公告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逮捕。该日首次针对欺诈发行方面虚假陈述的首次揭露,应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揭露日的界定。
可以看出,绿大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至少涉及一级市场(发行阶段)以及二级市场(交易阶段)两种虚假陈述。记者了解,在股民维权实务中,已有多个案例采用多个揭露日标准。针对上述案件,公司发行和交易阶段不同的虚假陈述行为确定相应揭露日,可具体参考实际情况。许峰律师称,该案中其会选择两个揭露日标准,即在2011年3月18日和2010年3月18日。(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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