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梁女士在历城区康虹路一家大型连锁超市花214元购买了2盒雀巢能恩1段婴幼儿奶粉。梁女士回家后发现其中一盒奶粉已经过期。
梁女士拿购物发票到超市寻求说法,对方称仅凭购物发票不能确定过期奶粉就是其超市出售的。经工商部门调解,超市最终同意赔偿梁女士10倍价款共1070元。
市民讨说法超市不认账
记者在梁女士提供的购物发票上看到,2盒雀巢奶粉共花费了214元,上面盖有该超市发票专用章。“因为比较信任超市,所以我在挑选奶粉时没有仔细查看生产日期。”梁女士说。
梁女士说,给三个半月大的女儿喝了两天后,1月26日才发现打开的一盒奶粉生产日期是2011年1月22日,到2013年1月21日过期。梁女士购买奶粉当天,这盒奶粉已经过期2天。
1月27日,梁女士拿购物发票到超市索赔。第一次,超市工作人员承认奶粉是在其超市购买的,表示会向领导反映此事。几天后,梁女士再次找到超市,对方又称,仅凭购物发票并不能说明过期奶粉出自其超市,所以不接受梁女士索赔要求。当梁女士试图在货架上找到同款奶粉时,却发现原来货架上的奶粉已被调换为其他商品。
货架照片作证超市赔10倍
苦于没有证据的梁女士突然想起,当天为试用新买的手机,她随手拍过一张奶粉货架照片。记者看到,这张照片拍的是摆放着雀巢能恩1段婴幼儿奶粉的货架,下方有奶粉价签。梁女士说,照片上的第一盒奶粉正是她购买的过期奶粉。随后,梁女士持照片和购物发票到当地工商部门举报。
工商人员接到举报后,就赔偿事宜对双方进行调解。一开始超市方面给出的赔偿方案是为梁女士更换1盒合格奶粉且再赠送1盒。
“超市卖过期奶粉,还不诚恳道歉,这样的态度让我很气愤。”梁女士说,因此她不同意超市的赔偿方案。
2月4日,工商部门再次调解此事。经过近一个半小时协商,最终超市方面答应赔偿梁女士10倍奶粉钱,共计1070元,再赠送梁女士2盒雀巢奶粉。
律师提醒
买到过期食品要先保留证据
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登强表示,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凡是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所以梁女士所获得的赔偿是合理的。
李登强提醒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首先要保留好购物发票;同时不要着急联系生产者或销售者,而是以最快速度取得证据,如迅速到超市查看是否还有同样产品并拍照,或直接到工商部门举报。(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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