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收不合格海参,对当事人做出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青岛柒号酒仓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葡萄酒案
2012年1月17日,四方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进口葡萄酒无中文标签,其中产地西班牙、规格为750ml瓶装LLANOLUENGO(中文名称乐歌)进口葡萄酒48箱(576瓶)和产地澳大利亚、规格为750ml瓶装PDCABMERLOT(中文名称好日子)进口葡萄酒12箱(144瓶)均无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青岛海利强食品有限公司伪造食品生产日期案
2012年5月10日,李沧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李沧区九水东路265号青岛海利强食品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用稀释剂将库存的海参奶的生产日期擦掉后再用打码机重新打上新的日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的规定,构成伪造商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青岛万胜斋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12年6月6日,当事人在青岛市工商局组织的日常食品质量抽样检验中,被抽检的猪头肉、猪肝、大肠三种肉食,“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指标超标严重,属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王福令(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生猪肉案
2012年10月19日,当事人在青岛市工商局组织的质量抽样检验中,被抽检的生猪肉检出“沙丁胺醇(瘦肉精)”,属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构成销售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作出4560元的行政处罚。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青岛工商局:绿洲等多品牌蜂蜜抽检不合格 上海绿洲广场停业一年百万租金讨不回 绿洲广场停业一年数十租户百万元租金讨不回 上海展会获巨大成功 新绿洲地板“星光”璀璨 新绿洲辉煌十周年 跨越式发展开启新篇章 搜索更多: 绿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