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上午10时许,贵溪市人民法院志光法庭审判厅的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当审判长手中法槌落下的那一刻起,就意味本起因废气污染致他人果树死亡而衍生的民事合同纠纷,以果农的胜诉暂告一段落。
原告杨子华系贵溪市塔桥园艺场三分场果农。2011年10月1日,原告杨子华发现自家桔园中的桔树呈现大面积不同程度的枯叶,其中少许桔树已经枯亡。经贵溪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查,得出结论:“桔树死亡系因被告新建铜业公司非法排放的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过量所致”。遂,贵溪市环境保护局当即责令被告新建铜业公司停产停业;同时,敦促新建铜业公司对原告杨子华的果树损失进行赔偿。
2011年11月5日,经贵溪市塔桥园艺场及贵溪市环境保护局调解,原告杨子华与被告新建铜业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新建铜业公司于2012年1月1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杨子华支付3万元果树赔偿款。为避免日后反悔,原、被告双方于当日还就此内容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告新建铜业公司却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杨子华履行给付义务。多次催收未果,原告杨子华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新建铜业公司一次性支付3万元果树赔偿款。
该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签署的《赔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现被告新建铜业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杨子华的诉请,于法有据。遂,本院判决:“被告新建铜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杨子华一次性支付果树赔偿款3万元”。 搜索更多: 新建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