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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高管虚假披露涉嫌刑事犯罪
http://www.redsh.com 2012-12-25 红商网 发布稿件

  本刊记者历时半年对康美药业位于普宁等地的资产进行调查,发现康美药业在土地购买和项目建设上涉嫌造假。

  知名律师在针对本刊掌握的现有证据基础之上分析认为,通过不存在的土地使用证再融资,康美药业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在信息披露方面亦涉嫌虚假陈述。

  律师认为,根据普宁市国土局的证据,康美药业涉嫌刑事犯罪。

  康美药业以根本不存在的土地使用权证发行了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并不在自己名下且已经作废的土地使用权证发行了配股,请问康美药业是如何取得根本不存的土地使用权证?

  请康美药业出示最原始的普府国用[2008]第特00098号和普府国用(2010)第特02106号土地使用权证,以证明该土地使用权真实存在过。

  土地登记确权是中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土地使用权证书》则是国家颁发的用于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唯一法定凭证,对企业的资产归属、资产性质、资产价值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当中,一个企业在事实上可能在使用占有着某一块土地,但并不一定就享有法定的资产权利,即使享有土地权利,也会因为土地性质的不同及变化,而导致企业账面资产价值的不同。由此可见,土地的物权属性、资产属性、时效性以及价值属性等等,是一种客观存在。正因为如此,国家才建立了土地登记制度,要求土地使用者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土地并办理登记手续。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其所占有、使用的土地能否成为企业的资产、何时成为资产、以什么样的价值入账,都是一个极其严肃的问题。确认这些问题,不仅要有企业自己的公示,还需要券商、律师、审计人员的调查、核实。

  具体就康美药业涉及的法律问题而言,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江律师告诉《证券市场周刊》,康美药业在其《配股说明书》中声明的这两宗土地,至少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

  一是康美药业是否真正拥有这两块土地?

  二是如果有,那么这两块土地作为国有出让土地,康美药业是在什么时候取得的?

  从现在已有的资料来看,如果广东省普宁市国土资源局查证结果是准确的,那么,康美的披露就存在法律问题了。因为,在康美药业发布配股说明书的这个时点上,康美药业是不拥有这两块土地的。

  也就是说,康美药业既不是这两宗土地的土地权利人,也不是其所公示的资产拥有人。企业如果以在法律上并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作为自己的资产,来进行招募或者配股、发债等等活动,就可能涉及虚假披露或者造假了。

  就性质而言,这种虚假披露不仅仅涉及违法问题,严重的话,还可能会触及刑事责任。

  《刑法》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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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财经网   责编:苏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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