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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莉丝汀向误曝质量问题者索赔百万
http://www.redsh.com 2012-11-07 红商网 发布稿件

  律师辨护:知名企业对待网络舆论应具有一定宽容度

  女大学生木心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一则简短的帖子,会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并最终引发官司。在她看来,这无非是一些“闺蜜私语”。昨天下午,这起网络商誉侵权案在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向“木心”索赔百万元。

  【事件回放】

  女生网上发帖被大量转发

  今年4月25日晚10时许,上海某高校大一女生木心在人人网上发了一个帖子:“刚跟老妈打电话获悉,金山一家奶油厂被卫生局查封,里面的奶油都是用地沟油和外国的工业油制成的!克里斯汀(原文)、莉莲蛋挞等沪上知名蛋糕品牌都从这家厂进货!!大家千万别吃了啊,昨天查出的,预计马上就要曝光了!!千万别买啊!!! ”

  次日中午,网民 “新闻小兵曹文艺”在加上“克莉丝汀也出事了?”的标题后将木心的帖子转发微博,随后的几个小时内,这则微博以转载或改写的方式被“中国消费监督在线”、“公司舆情”、“直播上海”、“上海最美食”这些拥有数万乃至数十万粉丝的“大V”进行传播。

  6个小时后,克莉丝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澄清声明。 4月26日19时许,“克莉丝汀”法务部在新浪微博上责令网民“新闻小兵曹文艺”于一个小时内删除帖文并道歉,“新闻小兵曹文艺”很快删除了帖文并作了道歉。

  不久,大一女生木心删除原帖,也在人人网上作了澄清:“没想到我的一个帖子引起这么多人的关注。平时喜欢吃蛋糕,老妈一直反对,特别是前两天在路上听见人家讨论金山某奶油厂被查封,就更不放心了。于是我发了个帖子提醒一下亲近的朋友们,结果被误传至此。我不是什么新闻工作者,更无意诽谤。大家就不要把我和闺蜜的私话太当真了,如果引起误会,见谅,希望大家帮我澄清。 ”

  【提起诉讼】

  克莉丝汀公司索赔百万元

  4月27日中午,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上海克莉丝汀”)员工向徐汇警方报案称:该消息已经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了重大影响,对公司的名誉造成了重大影响,股价大跌。 4月28日,“上海克莉丝汀”向徐汇区法院提起商誉权诉讼,要求木心赔偿100万元。

  原告诉称,该不实信息发布后,被数以万计的网民转发,导致许多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向原告投诉、询问;各政府部门包括质检、工商、食药监等到原告工厂进行大检查;原告控股公司在香港股市价格下跌等。事实上,原告使用的奶油从未向金山的企业进货,原告与金山所谓被查封的奶油厂也无任何合作关系。被告发布的信息严重失实,在未经审核、证实的情况下,擅自在公共网站上发布,并被大量网民转发,造成原告经济及名誉上的重大损失。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在人人网首页和新浪微博首页显著位置发布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发布时间不少于60天;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权损失100万元。

  原告律师认为百万元索赔金额由以下几方面组成:经营利润;母公司克莉丝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价下跌的损失;以及处理此事件的人力物力损失,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700元等。

  6月5日,法庭主持双方调解,上海克莉丝汀表示,可以减免“木心”的赔偿金,但后者必须在其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上宣读由该公司拟定的道歉函,木心及其代理人拒绝这一提议,双方并未达成和解。

  【庭审纪实】

  网友发帖是否应尽审核义务

  在昨天的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四大争议焦点进行讨论。首先,上海克莉丝汀是否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其次,根据网络侵权构成要件,被告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普通公民发帖时是否应尽审核义务?第三,百万索赔是否有法律依据?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第四,知名企业面对舆论是否应该具备一定的容忍度?原告提出的道歉方案是否合适?

  就“主体资格”问题,被告代理人在答辩词中指出:首先,木心原帖中写的是“克里斯汀”,而非原告的品牌“克莉丝汀”,所指是否同一人需要商榷。其次,如果“克莉丝汀”的商誉权属于“上海克莉丝汀”和“克莉丝汀国际”共同所有,那么应当由两家公司共同提起诉讼,上海克莉丝汀无权单独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原告律师认为,克莉丝汀作为著名商标,在上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虽然原帖字形不同,但读音相同,其“沪上知名蛋糕品牌”的描述足以让大家认为这是指“克莉丝汀”。

  被告代理人提交了两份金山区两个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称:“2012年4月24日,本地开始出现传言称,金山一家奶油厂被卫生局查封,里面的奶油使用地沟油和外国的工业油制成,克莉丝汀等品牌从这家厂进货。 ”木心正是听到传言后,将其写在人人网账户的状态栏中。代理人认为,被告作为普通人,其发言和公众人物发言是不一样的,越是没有知名度的人,审慎审核的义务也就越低,发帖时是不需要注意审慎审核的义务的。这种质疑,对于社会的整体利益是有好处的,如果灭掉了公众的声音,就没人敢质疑了。

  被告代理人富敏荣律师以十年前的范志毅名誉侵权案为例指出,作为一个知名企业,对待网络舆论,更应有一定的宽容度。

  原告律师不认同上述观点并表示,受此事件的负面影响,公司利润增长幅度缓慢,百万元索赔有据可依。

  法庭将择日宣判。

  【法官点评】

  这是一个 “人人皆记者”的年代,因为传播工具的进步,信息的传递从最原始的口口相传,经后来的纸笔相传,到了如今通过网络传播的状态。

  也正因为如此,信息的传播也越发迅速而广泛。这是个个案,也是微博时代的一个典型事件。每一个网民在发帖时,要意识到自己所说的话全世界都能听到,要能判断真,要有媒介修养。

  2002年,范志毅以沪上一媒体名誉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最终驳回其诉求。当年,国内首次认定“公众人物”概念: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

  公众人物如此,知名企业也应如此。对待舆论,要有一定的宽容度和容忍力,对不当的言论,可及时公示与澄清;只要不是故意或恶意的言论,就不应随便归之于谣言——否则,“公民怎敢发声,民意如何被‘打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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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闻晚报   责编:苏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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