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赵先生因在家乐福马连道店购买的低糖豆奶粉未注明“糖含量”,将家乐福马连道店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要求家乐福退还价款、支付产品价格十倍的赔偿金并赔偿其误工费。
赵先生2011年8月在家乐福马连道店看到有销售的“怡泰低糖豆奶粉”,因身体缘故,对食品含糖比较注意,于是便购买了价值304元的产品。后食用中赵先生感觉奶粉依然很甜,但在包装上未找到有关“糖含量”的提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要求GB7718-2004》第5.1.3.2项规定,赵先生向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提起申诉,要求家乐福对产品进行退赔,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后西城区工商局对家乐福超市进行立案调查,并认定该超市销售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赵先生认为,家乐福马连道店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应当在赔偿其损失外,由家乐福超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赔偿误工费1000元。
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