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胚胎仍在发育 院方:双方已就此事进行协商
患者称人流手术失败遭医院隐瞒
本报记者 王斯靖
近日,长沙市民李女士向记者投诉:2011年4月30日,她到长沙玛丽亚妇产医院(以下简称玛丽亚医院)进行了“超导、微创、无痛、可视人流术”,共花费了5000多元。但是手术8天后,其再次来到玛丽亚医院复查,却发现胚胎仍然在发育成长。此后,她不得不接受多次修复手术,前后花费了一年的时间,身体和心理都遭受了极大的伤害。
6月1日,记者致电玛丽亚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双方已就此事进行过协商,但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同李女士解决此问题。
患者:5000元的人流手术很失败
李女士从广告宣传上看到玛丽亚医院正在实施一种人流手术,其声称是目前国内最好、最安全、对身体损伤最小的人流手术。于是,2011年4月30日,李女士前往玛丽亚医院进行流产手术。
据李女士回忆,当时,玛丽亚医院医务人员向她推荐了一种“超导、微创、无痛、可视人流术”。李女士心想:“如此先进的技术、高昂的费用,相比其他医院几百元的人流手术,真应是买了保险一样地安全。”李女士告诉记者,此次手术,她共计花费5000多元。
可是,让李女士没有想到的是,8天过后,她来玛丽亚医院复查,肚中的胚胎竟仍在完整地发育成长!
李女士说,更让她气愤的是,在整个复查过程中,玛丽亚医院所有知情工作人员,明知其前次手术已经失败,却选择隐瞒实情,准备给李女士办出院手续。
见此,李女士随后来到湖南省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省妇幼)进行了复检。该院医生告诉李女士:“你的人流手术做完后,胚胎还在继续发育。”李女士遵从医嘱,立刻转到省妇幼进行治疗。因错过最佳时机,李女士不得不进行第二次流产手术。
医生告知李女士:由于此前因多次流产手术导致宫腔粘连,她需要择机再进行分离宫腔粘连手术。此后,李女士在一年的时间里,先后进行了4次分离宫腔粘连手术。
医院: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经过上述一番折腾,李女士明显感到自己的身体日渐憔悴,精力也大不如前。
“妇女小产相当于一次生产,我因他们(玛丽亚医院)的错误而不得不接受数次手术,前后花费了一年的时间,对身体、心理伤害何其巨大?”李女士感觉自己很受伤。
李女士说,这种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欺骗了前来就医的广大患者,医院隐瞒手术失败的实情,致使患者因为他们的失误遭受巨大创伤。
2012年4月中旬,李女士和律师一道前往玛丽亚医院讨说法,要求玛丽亚医院对事件负责,并赔偿其在此期间的一切损失。
李女士告诉记者,医院当时答应承认错误,认真研究、妥当解决,要李女士回家等候回复。
但此后,当李女士再次主动上门要求玛丽亚医院给予答复时,负责与李女士对话的医务人员却说,这属于正常事件,医院没有责任。同时该医务人员还表示,只愿意退还李女士在玛丽亚医院花费的5000多元费用,其他损失由李女士自己承担。
6月1日,记者致电玛丽亚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前一阶段双方就此事已进行过协商,但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同李女士解决此问题。此外,该负责人拒绝了记者对院方就此事做进一步采访的要求。
律师:可向医院索要6项赔偿金
就李女士人流失败引发并发症索赔一事,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旷子华律师认为,若医院在复检得知了李女士的胚胎清理不成功的情况下,隐瞒手术真实情况,首先就对于患者知情权有侵犯事实。如确如李女士所述,医院隐瞒病情没有主动为患者提出二次人流的建议,致使李女士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并导致宫腔粘连并发症的产生,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李女士应到相关机构申请鉴定,如鉴定属于医疗事故,李女士可凭此鉴定进行维权。
对于医院一方可能出示的《术前知情同意书》,旷律师有自己的见解:院方提供给患者签署的《术前知情同意书》是预先拟订的,属于格式合同的范畴。而《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合同,如果合同提供方为了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即使当事人签署了知情同意书,院方也不能因此免除责任。
对于李女士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旷子华律师还给出了法律建议:一、医院方应承担李女士进行第二次人流手术和四次分离宫腔粘连手术的医疗费,并退回李女士在该医院进行第一次人流手术所交的医疗费。二、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应由医院承担。三、李女士进行了5次手术,医院应支付营养费。四、若医院的医疗过错给李女士造成了精神痛苦,还应赔偿精神抚慰金。医院总计应赔偿李女士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6项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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