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002570,收盘价24.00元)“补税门”事件又有新进展,被审计署追回“高新企业”优惠税款后,这家国内婴幼儿奶粉龙头的“伪高新”面目彻底暴露。
继10月19日、10月20日本报连续刊登《贝因美补税近6千万1.4万流通股东成“替罪羊”》,《贝因美补税“地雷”恐炸第二波藏5000万黑洞》两篇报道后,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曾经在IPO路演中宣称“已掌握多项与婴幼儿食品相关的关键技术”的贝因美,其获得的发明专利中仅一项与食品相关,其余均为产品包装盒、展示架等的发明专利。
公司不仅“冒充”高新企业,享受了3年所得税优惠(税款已被审计署追回),在眼下进行的新一轮高新企业认定中,贝因美仍未达到高新条件,申请可能触礁。至此,贝因美今年4月份登陆中小板时,向投资者发出的“贝因美已建立同行业领先水平的研发团队”,“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及研发能力”,“保证充足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储备”等信号,已然成了忽悠。
昨日,贝因美股价又创新低,自公司曝出“补税门”事件以来,股价已下跌了22%。而面对“拿流通股东充当替罪羊”、“二次补税”质疑,上市公司竟然完全沉默,没有任何解释和回应。
IPO路演董事长忽悠技术研发
9月29日,贝因美公告称,审计署认定公司在2008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条件不符,要求补缴减免的所得税款约5893万元。
作为国内婴幼儿奶粉生产的龙头企业,贝因美于2011年4月在A股市场上市,IPO时,公司原董事长同时也是贝因美实际控制人的谢宏向投资者称,“贝因美已建立同行业领先水平的研发团队,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及研发能力,公司目前拥有28项专利权、13项专利申请权,并已掌握多项与婴幼儿食品相关的关键技术。”
实际控制人的话音犹在,贝因美随即被审计署查出,公司并不符合高新企业条件,不仅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达标,且申报的发明专利与贝因美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不直接相关,要求退回已经享受的税收减免。
讽刺的是,自称“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且已掌握多项与婴幼儿食品相关的关键技术”的贝因美,在被审计署查出属“伪高新”后,迅速补缴了税款。
于是,市场质疑,贝因美既然不符合高新条件,当初是如何获得“高新企业”资格的?公司竟然还顶着“高新企业”的帽子募集了超过17亿资金。有律师指出,贝因美2008年申报高新资格时,应当知道研发费用占公司营收的比重不达标,但最终仍被认定为高新企业,涉嫌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研发费用投入比例从未达标
关于高新企业资格的认定,记者以某公司名义咨询了浙江省科技厅高新处相关人员,该人员表示,高新企业资格由四个部门联合认定,与审计署一样,标准都是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来认定的。
然而,《管理办法》显示: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最近三年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
根据审计署调查,贝因美2008年申请高新资格时,前3年的研发费用只占营收总额的0.65%,与3%的要求相差甚远。有意思的是,贝因美证券事务代表毛宇宁告诉记者,公司正在进行2011年开始的新一轮高新企业资格申请。但事实上,贝因美2008至2010年3年的研发费用投入仍然不达标。
来自贝因美招股说明书的数据显示,公司2008至2010年研发费用投入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09%,3.14%和2.76%,并没有达到《管理办法》中“最近三年不低于3%”的标准,即使按照三年累计研发费用计算,贝因美2008年至2010年投入的研发费用总额也只占到总营收的2.96%,与3%的标准还是“失之毫厘”。
那么,贝因美又“凭什么”申请新一轮的高新资格呢?难道公司还想继续“伪高新”?
28项专利权中奶粉专利仅1项
贝因美不仅无法满足“3%”的硬性条件,《管理办法》中“高新企业最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条件,贝因美也无法满足。
记者发现,贝因美实际控制人谢宏在路演中宣称“公司拥有的28项专利权和13项专利申请权”,实属忽悠。
事实上,在贝因美所拥有的28项专利权中,仅一种“微米花果山金猴子糖消食益胃奶粉制备方法”与公司主要产品相关,其余27个专利都是关于产品包装、展示等不直接相关的技术。且贝因美13项专利申请权中,也只有5项与主要产品直接相关。
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周思然告诉记者,在婴幼儿奶粉行业中,高新技术的发展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奶粉的营养成分和质量安全,因此,婴幼儿奶粉的生产必然与高科技脱不了关系,高新技术在该行业占据着重要位置。对企业而言,自主研发技术的发展无疑是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拓展市场的重要推动力,意义重大。
与贝因美同属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皇氏乳业(002329,收盘价16.94元),也被认定为高新企业,其拥有的9项自主研发核心技术均与公司主营产品有关,并没有利用包装等无关技术来充数。而实际上,作为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贝因美的主营产品对技术的研发要求更高。
律师:中小股东可提起诉讼
贝因美“伪高新”面目彻底暴露,当初冲着“国内婴幼儿奶粉龙头”,“高新技术企业”,“28项专利权”,“拥有较高的技术壁垒”等等关键词而来的投资者郁闷了。
上市不到半年时间,贝因美不仅失掉已经获得的高新资格,还将面临新一轮申请触礁。已有流通股东在网上表示,要起诉贝因美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司马律师告诉记者,针对贝因美上市前获得的高新资格,上市后被否等事项,中小股东若要提起诉讼,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为何高新资格被否,公司是否涉嫌虚假陈述?一旦涉嫌虚假陈述,中小股东的起诉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第二是贝因美的“高新资格”是否与公司上市密切相关?假设公司为了上市而申请资格,或者该项资格为公司上市创造了条件,如今该条件已不成立,中小股东也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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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补税近6000万1.4万流通股东成“替罪羊”
天下无奇不有,A股怪事频出!
有这样一家今年4月刚上市的公司,发起人股东不仅将历年利润大举分配,还享受了IPO的巨大资本溢价,已赚得盆满钵满,却仍然盯着流通股东的腰包。
反观流通股东,却是惨不忍睹,刚高额溢价入股,就爆出数年前近6000万元的纳税黑洞,历史旧账本与新股东无关,更何况这部分利润早被发起人股东分配了现金红利,可大股东一拍桌子:补缴税款由新老股东共同承担!
看股价,飞流直下,屡创历史新低,发行价42元,昨日(10月18日)收盘26.37元,跌幅高达37%,流通股东欲哭无泪!
此公司是谁?说来大名鼎鼎,国内婴幼儿食品的龙头企业——贝因美(002570,收盘价26.37元),公司实际控制人谢宏目前身家仍超过23亿元,跟当初的出资额相比,贝因美的上市让其身家暴增400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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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补税“地雷”恐炸第二波藏5000万黑洞
发起人股东的旧债,却要新入股的流通股东“割肉”来还,昨日本报刊登《贝因美补税近6千万1.4万流通股东成“替罪羊”》,激起市场极大反响。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记者深入调查后发现,贝因美补税地雷恐炸第二波,还藏有重磅炸弹。
9月29日,国内婴幼儿食品龙头贝因美(002570,收盘价25.89元)爆出“补税门”第一炸:须补缴2008、2009年税款近6千万。受此影响,股价连续放量暴跌,两天跌幅达12%,再创历史新低。此雷炸响,威力之大可见一斑。
2008年至2010年,贝因美顶着“伪高新”的头衔足足享受了3年税收优惠。如今,近6千万的补税只是前两年的优惠税款,2010年享受的5千多万优惠仍未退回,这笔旧账已经成为悬在空中的火药桶,随时可能引爆第二炸。
律师认为,税法明确要求,因高新企业资格而享受的税款优惠,一旦资格被否定需要追回税款。当记者就此询问上市公司时,贝因美证券事务代表自己心理都没底,只得闪烁其词。
证代:目前还没喊我们补缴
昨日,本报刊文曝光了贝因美用上市后资金补缴上市前税款,让流通股东替发起人股东补缴2008和2009年所得税的事实。随后,就有投资者来电询问“贝因美是不是还要补缴2010年5000多万税款?”
贝因美2008年申报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所以贝因美2008~2010年的所得税率由25%下降至15%,优惠了10%。据审计署通知,贝因美在2008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前3年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只有0.65%,且申报的发明专利与其主要产品核心技术不直接相关。因此,减免的2008、2009年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需补缴。
“高新资格”被否,贝因美2008~2010年不该享受10%的税率优惠,这是不争的事实。在补缴前两年近6千万税款后,贝因美去年享受的优惠税款俨然成了悬在空中的火药桶,随时可能引爆,投资者的担忧不无道理。
记者了解到,贝因美2010年利润总额5.48亿元,按照10%的优惠税率,公司享受了约5485万元的税收减免。
提到仍存5485万税款黑洞一事,贝因美证券事务代表毛宇宁心里也没有底:“反正,我所知道的是,目前还没有喊我们补缴。”他还对记者表示,公司已于9月29日缴齐了2008、2009年税款合计5892.71万元。
法律规定:差漏税款一定要追回
“还没有喊补缴”并不表示不需要补缴,事实上,其他上市公司一次性补缴3年优惠税款的案例,已“暗示”贝因美难逃2010优惠税款的追回。
与贝因美一同被查出“不符合高新企业条件而需要补缴税款”的上市公司东湖高新(600133,前收盘价8.79元),今年7月初公告称,公司因不符合国家对高新企业认定的部分条件,需补缴2005~2007三年税款优惠合计1527.42万元,同时东湖高新还因此缴纳了超过1000万元的滞纳金。
“既然高新企业认定有效期是3年,公司也享受了3年税款优惠,一旦资格被否需要追回税款,按税法精神,应该是3年的优惠一并补缴。”注册税务师林国齐向记者表示。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认为,贝因美补缴2010年税款优惠是有法律依据的,高新企业3年一认定,认定后享受3年的所得税率优惠,没有理由在高新资格被否后,只补缴2年税款。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韩先生也称,贝因美应补缴2010年优惠税款,并且需对财报进行差错更正。
至此,所有的法规和案例都表明,贝因美需补缴2010年税款优惠。令投资者不安的是,按照公司之前的处理方式,1.4万流通股东成“替罪羊”已经承担了2008和2009年的税款补缴。那么,当第二颗雷炸响时,不出意外,1.4万流通股东将再次充当“替罪羊”,替贝因美发起人股东背黑锅。
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不符合高新企业条件,就不能享受税率优惠,就应该退回已经享受的优惠税款,这很好理解。但让人生疑的是,作为国内婴幼儿食品生产的龙头企业,贝因美是如何在“条件不符”的情况下,获得高新企业资格认定的呢?
审计署的通知明确表示,贝因美2008年申请高新资格时,前3年的实际投入研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的占比仅为0.65%,与3%的标准差距甚远,另外,贝因美获得的发明专利也与公司产品的核心技术不直接相关。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对记者表示,在申报高新企业时,贝因美应当知道“前3年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65%”不达标,但公司仍申报并被认定为高新企业。因此,不排除贝因美“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可能性,有违规嫌疑。
值得一提的是,当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贝因美时,公司董秘办人员称,补缴税款对公司来说是偶然事件,贝因美也很意外。该人员还安慰说:“审计署不可能每一年都会审计到我们公司。”透露出对高新资格认定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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