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蒋予昕
现今社会,不良商家坑骗消费者的招数层出不穷,消费者一不小心就蒙受损失。消费者如何防范商家的陷阱?面对商家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如何甄别和防范?在蒙受损失后如何维权?记者采访了广西仁聪律师事务所律师陆仕平,请陆律师分析消费中最常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相应的应对办法。
案例一 名为赠送实为推销,质量瑕疵同样赔偿
李某到某小区举办保健沙龙,声称购买一套芦荟胶囊,赠送一台理疗仪。曹女士受鼓动购买了一套芦荟胶囊。但使用理疗仪时发现有漏电现象,使用后皮肤发红发痒,她遂要求退货。李某以芦荟胶囊已经服用,而理疗机仅是赠品不保证质量为由予以拒绝。曹女士遂向当地消协投诉。接到投诉后,消协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一起介入调查,李某、张某二人最终承认理疗机系三无产品,答应全额退款936元。
【评析】近年来,不少商家为推销产品,常以赠品作为促销手法,而赠品质量却不保证,甚至存在安全隐患。本案中商家以购买芦荟胶囊为条件赠送劣质理疗仪,而赠品质量存在瑕疵又拒绝退货、赔偿,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二 标榜进口实为国货,涉嫌欺诈双倍赔偿
近段时间以来,“达芬奇家私”、“澳优奶粉”等事件先后披露,这类“挂羊头卖狗肉”案件纷纷被查处。
2010年9月,高某到某酒店就餐,服务员向其推荐了一款刺身拼盘,声称所用的金枪鱼是每天从日本空运过来的,新鲜、正宗。高某遂点了两份,每份168元。事后高某了解得知,该酒店的刺身拼盘选用的鱼料,都是在当地的海产品批发市场采购的,都是本地海产品。高某向消协投诉后,酒店赠送给高某600元的代金券,双方和解。
【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酒店以国货标榜进口货,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案例三 中介条款巧设陷阱,霸王条款被判无效
2010年10月,李某通过中介公司出售房屋。经中介公司推荐,李某与黄某达成买卖意向,三方签定《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介公司约定:双方的“ 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违约方或合意解除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3.8万元。
由于黄某的原因,李某的房子没有卖成,合同解除。2011年3月,中介公司起诉李某,索要服务费3.8万元。李某辩称,中介公司并未实际促成这笔交易,居间行为没有完成,依法不得收取服务费,中介公司的约定条款违法,应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这一条款无效,驳回了中介公司索讨佣金的诉讼请求。
【评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中介公司不论买卖成功与否都要求李某支付服务费的约定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应当属于无效。
律师点评
购物、消费,应谨防商家的新陷阱、新招数,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给消费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面对各种“讲座”、“沙龙”,不应盲目随众。对于商家的“赠品”,也要查验其厂名厂址、合格证、保质期,防止“买到”存在安全隐患的劣质产品。而在“获赠”的同时,别忘了索取相关凭证,以备索赔时有据可循;
二、对于标榜为进口的产品,不要轻信商家忽悠,要认真查看其进口标识、海关凭证;
三、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签订格式合同时,细读条文,慎重签约,避免落入合同陷阱。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应该及时向消协、工商等有关部门投诉、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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