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信
1赫兹的变频空调技术上是个突破,但是在实际使用中很难达到,也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因此所谓“1赫兹功率45W”只可能是实验室里面得出的试验结果。在实际使用中并不会出现,对消费者来说只不过水中花而已。因此格力公司在使用说明书中也未敢标明。
为了忽悠消费者,格力在广告突出的宣传其1赫兹的优点和省电,但是就是隐瞒了开机后到底有多长时间会出现1赫兹。在广告的忽悠下一台所谓1赫兹的变频空调就高出同类产品近千元。
日前,在武汉根据一消费者的举报,江汉工商分局及时出击,进行调查并当即责令其整改并公开更正。
申诉人:任安良
被申诉人:武汉方欣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请求:
一、对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二、将处理情况(包括是否受理和作出处理决定等)书面告知申诉人并依法给予申诉人奖励。
三、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损失4000元。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诉人在其经营场所散发《格力U系列超薄空调 薄动心弦》的印刷品广告。在广告中有“专利智能化霜Ⅱ”(见14页)、“突破1赫兹超低频极限”(见16页)、“有效降低整机运行噪音,是室内/外机全面静音。特有静音环境控制技术,突破空调静音极致,宁静舒适!”(见17页);U铂系列产品技术参数表中KFR-26W/(26561)FNBa-2和KFR-32W/(26561)FNBa-2的制冷核定功率(W)标称为“720(100-1300)和935(110-1410)”,并特别注明“最低运行频率1赫兹,功率45W 和50W”的标注(见19页,U酷系列产品也有相同宣传),封底22页还有“GREE格力空调器世界名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名牌战略至高荣誉(2006年荣获)、“《2006年全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协会颁发的至高奖项”等评比结果。
附:印刷品广告一份
申请人以4000元价格购买了一台
申诉人发现,KFR-26W/(26561)FNBa-2和KFR-32W/(26561)FNBa-2的使用说明书上标注的制冷核定功率(W)标称为“720(100-1300)和935(110-1410)”,并没有“最低运行频率1赫兹,功率45W 和50W”的标注(见附件二)。
另据了解,目前并没有任何权威机构举办过世界名牌评比,中国质量协会的《2006年全国质量奖》的评比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过国务院批准。
申诉人认为:
一、被申诉人发放的印刷品广告上特别注明“最低运行频率1赫兹,功率45W 和50W”的标注,但是根据上述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看,最低功率为100W和110W,两者不相符。该广告内容误导了消费者认为该产品制冷时功率最小功率仅为45W,从而对该产品的性能做出错误判断。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申诉人作出处罚。
二、该广告含有明显违法内容。
(一)广告中涉及专利方法的,但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极限”、“极致”和“至高”,均为绝对化用语,在广告中使用,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极致 jízhì1、最佳的意境、情趣;达到的最高程度。2、最高程度的;最典型的)。
(三)中国质量协会的《2006年全国质量奖》和“世界名牌”的评比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过国务院批准,发布含有该评比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等规定。
三、被申诉人对明显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印刷品广告不仅没有拒绝其发布,还主动散发,违反了《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等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请求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
申诉人:任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