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山东淄博矿业集团在刚刚爆出卷入齐鲁银行高额骗贷案后,又被爆出曾两次在内部集资数亿元,并于一年后即对集资者进行成倍返还的重磅爆料,而据记者调查采访,淄矿集团以一个叫“康业投资公司”的名义进行集资数亿元,累计返还红利高达最初本金的5倍甚至更多,而这个康业投资公司却隶属于淄矿集团工会!!这让事情显得更加扑朔迷离:这种企业内部的集资合法吗?高达十数亿元的红利从何而来?作为国有大型企业,有关部门是否清楚本次集资的详情?对这部分国有资产又是如何监管的呢?这背后到底还有多少不为人知的秘密呢?2011年1月12日,记者前往淄博市进行深入调查采访。
知情人陈述:两次非法集资总额约在四亿元左右
2011年1月12日下午,记者在淄川区见到了知情人王先生。据王先生讲,他是淄博矿业集团原多种经营总公司副总经理兼书记,副处级。1982年进入淄博矿业集团,1991年开始担任公司工资处处长,1995年到多种经营公司任职,直至1998年3月企业以“减员增效”为名要求全集团男50岁以上,女45岁以上职工退休,否则按下岗处理。当时为了响应国家号召,也为了避免“被下岗”,王先生和淄博矿业集团其他1400名职工一起办理了退休手续,而单位上报给上级部门的王先生的退休理由则是“经局中心医院鉴定,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二级,局机关鉴定确认已丧失劳动能力。”王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们并不清楚国家的政策,作为受党培养多年的老党员,他觉得能够响应党的号召,给自己工作多年的企业发展让路是一种至高无上的荣誉,退休尽管遗憾,但是也算毫无怨言。但是2001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其他和他一起“被退休”的同事告诉他,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曾出台(1999)10号文件,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要进行认真清理,并明确“至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也就是说,王先生和其他1400名被以丧失劳动能力为由退休的职工的退休行为是非法的,应当返回企业重新安排工作。
王先生告诉记者,此后他们多次找到淄博矿业集团及省国资委、省劳动厅,劳动部,但都没有得到最终的处理。为此,他联合其他十多名被退休职工一起四处奔波,查阅档案,寻找证据法条,并先后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山东省劳动厅、国家劳动部、山东省两任省长告上法庭。由于诉讼请求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及其他因素,这四起行政诉讼被判败诉,但王先生也因此成为当地的名人。
2004年一次偶然的机会,一位淄博矿业集团在职的中层干部告诉王先生;集团开始在职工中进行第二次集资,而03年那次集资的钱已经成倍返还红利了。像他们这样的中层干部,当时集资额为8000元,现在已经返还16000元了,普通职工去年集资4000元的,今年本息也已经达到了8000元。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以前是淄博矿业集团的工资处长,对集团在职人数和干部构成还是有着一定的了解的。到2004年的时候,淄矿集团大约的在职人数为4万人左右,而职工和干部的比例约为4:1,而职工捐款或者类似集资的这种数额是成倍数关系的。如此算下来,这两次集资的数额约在4亿元左右,这还应当算做保守的数字,不排除高层集资额提高的可能。
惊人回报:红利返还总额高达5倍甚至更多
另外一位姓李的知情人证实了王先生的说法,他说,他当时也是在职职工,2003年1月单位集资4000元,到2004年6月的时候,单位返还他本息共计8000元,但是随后开始了第二次集资,他名下的8000元没有实际拿出,而是进入了第二次以“康业投资公司”为名的公司集资款内,并且补交了2000元,变成两次集资共计1万元。随后,淄矿集团以1万元为基数,每年以20—30%的比例返还红利,直到2010年淄矿集团董事长马厚亮调任山东能源总公司,康业投资公司进行工商注销后才停止了分红。而此时,职工分得的红利已经差不多是原来集资款的5倍,部分高层的回报则更高。
淄博矿业集团在职工内部进行集资后进行高额回报的事情在淄博市可谓妇孺皆知。1月13日,14日,记者在淄川街头和淄博市内随机采访了近20位群众,多数知道淄博矿业集资的事情,一位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他也曾是淄矿下岗的职工,当年也参与了淄矿的集资活动,并证实了王先生和李先生所说的03年集资后,04年已经红利翻倍了的说法。这位司机告诉记者,当时淄矿的领导们集资的数额更高,普通干部多在1万至5万之间,高层领导的集资款要达到10万以上,而集团的主要领导的出资额更是传说达到了百万以上。对于淄矿集团在职工内部进行集资的事情,这些职工多表示:感谢淄矿领导为职工所谋的福利。
疑窦丛生:康业投资公司只是空有其名?
在知情人提供的诸多证据中,记者见到了多份当年的出资证明书。由于部分人员至今仍然是淄博矿业集团的在职职工,因此这些出资证明被隐匿了姓名、部门以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只保留了出资额,出资缴纳日期和出资证明书核发日期等信息。这些资料表明,第一次的集资时间大多集中在2003年1月22日至29日,而第二次的集资时间大多集中在2004年6月29日左右。出资的数额为停薪留职人员每人2000元;在职普通员工第一次实交4000元,第二次补交2000元,加上原来的本金、红利共计1万元;普通干部第一次为实交1万元,第二次又补交了6000元,这样连本带息共计26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职工1万,普通干部26000元)每年进行分红。
在这些出资证明中记者注意到,第一次集资的出资证明书上,加盖的是淄博矿业集团工会的公章,并有当时工会主席赵溪深的签字;而第二次出资证明的户头则变成了“康业投资公司第二次募集资金”出资证明书,但是这证明书上却并没有加盖康业投资公司的公章,而是仍然加盖了淄博矿业集团工会的章,并仍然由工会主席赵溪深签字进行了确认。
淄博矿业集团工会盖章、主席签名募集资金
那么这个淄博矿业集团用来募集资金的康业投资公司又是怎么一个单位呢?它在淄博矿业集团中扮演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为此记者走访了淄博矿业集团的多名职工,得到的答复基本上是:康业只是工会下属的一个公司,平时大家并不清楚它的具体业务范围,而很多人更是认为,康业投资公司或者只是集团用来规避某些法条而特意注册了的一个公司,而这个公司在马厚亮调任山东省能源局前已经注销,淄博矿业集团给职工的分红也随着康业的注销而终止。
高达数亿元的集资金额,5倍左右的红利返还比例,如此大量的红利资金从何而来?什么样的行业,什么样的机构可以短期获得如此暴利呢?而淄博矿业集团作为国有独资的大型煤炭企业,每一分钱都应该归国家所有,若果如知情人举报所言,这十数亿元的红利分配当属于国有资产流失!!!甚至被某些人以职工红利的幌子大肆中饱私囊也并非没有可能。
淄矿回应:集资还贷曾经省国资委批准
带着这些疑问,记者来到淄博矿业集团进行了采访,淄博矿业集团总经办副主任、企业改革办主任王威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王威主任告诉记者,2003年在职工内部进行的不是集资,而是入股,是债权转股权的一种形式,当时是为了解决企业负债,资金不足的问题。而这种在职工中集资入股的行为也是符合当时的政策、得到了省国资委的批准的。2002年11月,山东东华能源有限公司成立,其四个股东分别为淄博矿业集团,国家开发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当时注册资金为102341万元,当时约定另外三家股东对东华能源的股份不是长期持有,而是阶段性持有。2002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提出退出东华能源,随后,华融和信达两家公司也先后于2003年,2004年退出了东华能源。为满足公司法中对于股份制公司中股东人数的法律障碍,公司决定由全体职工出资成立淄博矿业集团康业投资公司,当时入股的为在册的3万多职工,集资金额为2.1亿元,而显示在工商局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当时各矿区的18位行政主管。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规范国有企业出资入股的规定”,明确了中层以上人员不得入股主业;不得入股子公司;不得入股与企业相关的业务等等,所以,从2009年末到2010年5月职工股权全部退出,康业投资公司也彻底退出东华能源,于2010年进行了工商注销。
对于职工每年高达30%的出资回报,王威主任说,这不能叫做投资回报,而是红利分配。当记者问其淄博矿业集团属于国有独资企业,不存在入股的问题的时候,王威主任回答说,这是当时的政策允许,是经过山东省国资委同意的行为,他们没有任何责任。
山东省国资委:
调查中记者发现,早在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就曾发文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要求禁止各监管企业违规集资,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形式进行有偿集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务院做出明确规定前,禁止企业进行内部有偿集资,更不得以企业内部集资的名义,搞职工福利。”
国有独资企业一旦以内部集资的名义进行职工福利,其损害的是国有资本权利,即所谓的变相侵吞国有资产。而国家对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非经金融机构批准,任何企业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社会上募集资金,否则构成非法集资罪。
那么如此看来,如果淄博矿业集团当时真的资金出现困难,必须要在企业内部募集资金,也要报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才行,而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监管机构是没有批准权限的。即使当时山东省国资委真的同意在企业内部进行集资,其也属于违法、越权的行为。那么淄博矿业集团的这种内部集资行为则有侵吞数十亿国有资产之嫌!!! 山东省国资委真的批准了内部集资了吗?他们对淄博矿业集团的集资及红利分配情况毫不知情吗?他们又是怎么样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呢?1月14日下午,记者来的山东省国资委进行采访,但由于主管宣传的领导外出而未能获得答复。
2011年1月24日,记者再次致电山东省国资委,一位负责宣传的领导答复记者,说山东省国资委是于2004年6月18日揭牌的,由于刚刚成立,对淄博矿业集团集资的情况不甚了解,而当时国家也没有关于国有企业不允许入股的规定,不存在同意其进行集资的行为。至于1998年国办发的(1998)126号文件是在山东国资委成立前下发的。山东省国资委成立后,在清理整顿国有企业入股等方面还是做了很多的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的。并强调淄博矿业集团集资的时候正是企业经营困难的时候,集资自救的情况在其他企业并非个案,或者没有当时的集资就没有淄矿的今天。当记者提出,2003年全国煤炭行业已经开始全面回暖盈利,而淄博矿业集团在集资1年后分红的比例高达100%,显然并非是困难时期,在之后的六七年内分红比例高达5倍,涉嫌侵吞国有资产十数亿甚至更多的情况,该负责人表示,这只是记者的理解,与实际情况或有偏差。至于为什么山东省国资委从2004年成立,而淄博矿业集团的集资、高倍返还的情况从2003年开始一直到2010年5月马厚亮即将离任才清理完毕?该负责人没有回答。山东省国资委表示,至于马厚亮的违法违纪问题,待事情查清楚后会统一向媒体公布。
那么,淄博矿业集团向职工及公司高层返还的高达5倍左右的红利又是从哪里来的呢?这十数亿甚至更多钱的来源还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或者还有更多的内幕,有待进一步揭开。鲲鹏社将继续关注!(记者 孙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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