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2011年第2号违法药品(非药品)广告警示。
原文:
昆明市违法药品(非药品)广告警示
(2011年第2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审查下列药品(非药品)的宣传属于违法广告。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大众健康,现予警示。请广大消费者注意识别,谨慎购买。请广告代理公司、媒体加强广告审查,停止代理、发布违法广告。对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
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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