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先后于7月29日和8月3日发表题为《浙江开山压缩机未上市遭内部人举报 董事长称不想上市》、《开山压缩机被指环境污染严重 上市环保核查遭诡异架空》两篇报道,质疑今年3月底已过会的拟上市公司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开山压缩机”)存在隐瞒关联销售客户、严重污染环境等诸多问题。
近日,有知情人士再度向本报记者爆料,开山压缩机曾有相当长的时间销售货物收款只打借条或收据,货款走个人私帐,有可能存在较为严重的偷漏税行为。
随后,本报记者多次电话或短信联系开山压缩机董事长曹克坚、董秘杨建军,但截至发稿,都能未得到回应。对此,昨日有税务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事实确凿,这样的行为肯定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呼吁主管税务机关介入,查证开山压缩机是否有偷漏税行为。
销售货物开借条走私帐
被指偷税漏税
爆料人自称曾是开山压缩机西南地区的代理商,据其举报,在曹克坚1998年入主开山控股(开山压缩机母公司)之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以供货给予一定折扣为条件,向代理商供货后收款只打收据或借条。而涉及到的货款金额,“一般一个月少的几百万,高的一千多万,总共这么多年,大概有几千万。”该人士表示,这种状况至少一直持续到2005年他离开开山压缩机公司。为了佐证自己的说法,这位爆料人也提供了部分当年的付款的收据。
这一消息也得到了开山压缩机原销售总经理包钢的证实。据其了解,至少在1998、1999和2000这三年间,开山压缩机存在销售货物收款时不给发票只打借条或收据的情况。
“因为当时我做销售老总,心里清楚,借条出去,月底收回来。”包钢同时表示,虽然收回来的借条月底会统一补发票,“票肯定是补的,但补多少就不好说了。譬如一个月销售一千万,但只补了一半票,这都不好说。”
“(借条)交给曹克坚后,他跟财务人员去操作的。我偶然看到过一两次财务人员写出来的一大叠发票。但这些发票曹克坚不可能会寄给对方,肯定是保存在他那里。”包钢道。
资料显示,开山压缩机主营业务为空气压缩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主要产品为螺杆式空气压缩机、活塞式空气压缩机及其相关零配件。
而包钢透露,就其所知,至少有包括空气压缩机、空气压缩机的配件胶管在内的四种产品的销售都或多或少存在补票的行为,而大概有二三十家代理商都是采用类似的操作模式,“每个月能有三五百万吧。”
不仅如此,前述爆料人还透露,除了购货打借条或收据,他们当时的货款并不是走开山公司的公帐,还是打到负责销售的业务员的私人银行账户中。“这些都有证据,上银行一查就知!”该人士道,“所以我觉得他很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
偷漏税情况严重可判刑
专家呼吁税务部门介入调查
“如果是一个设备代理商,帮公司代理设备买卖,按照中国的增值税政策,这应该属于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对此,昨日,本报记者也采访了中国企业财税管理研究院院长谢学焘,他指出按照上述情况,公司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把交易金额打到个人账户上的作法是不符合企业的财务管理规则的,无论是企业的内控也好,财务管理也好,或者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来说,都属于不合法的行为。对于企业来说,所有公司的钱都必须在账面上通行,不能在帐外循环。个人和公司法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主体。”谢学焘道。
他指出,如果开山压缩机上述被举报的内容属实,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介入查证公司存在偷漏税行为。
而对于如果查实企业确实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又将受到何种法律处罚的问题,法德律师事务所曹湛律师昨日告诉本报记者,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此外,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