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四年前将承德露露(000848.SZ)拥有的商标及名称使用权低价转让给原大股东承德露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露露集团”)的公司原董事长王宝林终于受到了深交所的公开谴责。
深交所昨日公告,时任董事长王宝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6年修订)》和《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因此对王宝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事情还是要追溯到2006年。当年11月,承德露露向露露集团购买了露露集团持有的“露露”商标共计127件、专利73项及域名、条形码等无形资产,总价款3.01亿元,并于2008年3月办理完成了过户手续。
而就在2007年4月26日及2007年9月10日,同时兼任承德露露董事长和露露集团董事长的王宝林,代表双方分别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名称使用许可协议》,协议规定,承德露露许可露露集团继续使用承德露露拥有的“露露”商标十年,许可露露集团继续使用“露露集团”标识十年,而露露集团按协议仅分别一次性支付许可费人民币1万元及2万元。
同时,承德露露与关联方露露集团签署涉及“露露”商标的重大合同,却既未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到了2010年,当现任第一大股东万向三农有限公司终于能够向承德露露委派自己推荐的董事长及其他高管人员后,也开始对公司的商标进行维权。
承德露露在2010年8月公告称,上述两份协议内容,均为公司原董事长王宝林所签,是其个人行为。合同内容涉及公司所购商标重大事项,但是却没有按照先前审议《无形资产转让协议》的法定程序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程序,公司原董事长王宝林在未经授权情况下签署的协议,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