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网讯 (记者 扬网)针对开发商坐地起价顽疾,5月份,我市物价部门在全面调查了解市区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实际情况基础上,召开了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进一步解读《扬州市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范》,并进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情况自查自纠部署。
7月7日、8日,市物价局成立6个检查组,对全市20多个在售楼盘摸底检查,本网记者也跟随检查组进行了采访。从此次检查情况看,市区在售楼盘明码标价情况总体良好,基本做到了“一套一标”,标价内容齐全,但部分在售楼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遮遮掩掩”、“高报低开”的招数应对。
不规范之一:在醒目位置未按规定公示价格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同时,市物价部门统一制作了商品房明码标价格式内容样表,并明确规定:“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必须使用专门标价牌进行标价。”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大部分楼盘都按要求挂上了信息标识牌,但仍有一些房地产商打“擦边球”。如西湖印象、金轮星城、林溪山庄、扬州天下等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未按规范要求制作并安置标价牌。
不规范之二:未按规定标示已售房源成交总价
记者在郡王府、运河一号公馆、万豪西花苑、金汇118等楼盘看到,已卖掉的房子,大多用红点或红条标示,但普遍只标明了其最初的销售价,并未注明实际成交价。售楼部人员解释,有些房源一次性付款享受优惠折扣,最后给业主结算的价格也是折后价。
对此,检查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规定,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未按规定标示低于公示价的实际成交价,涉嫌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此外,金轮星城有20套已售房源、运河一号公馆有15套已售房源未实行一套一标。
不规范之三:个别企业房源标示销售单价高于备案价
在检查中,检查组还发现,碧水栖庭36幢有约三分之二房源标示的销售单价高于备案价,而其实际成交价格却低于备案价,涉嫌“虚假优惠折价”实行价格欺诈。
售楼部人员解释,由于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出现偏误,认为只要最终成交价格低于备案即可,但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备案价格。检查组对此进行了严肃的批评与教育,责令其立即停改。该楼盘相关负责人也表态会一切按照规范来。
不规范之四: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收费及代收代办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要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但在此次检查中,市区阳光水岸、京华城中城、天俊华府、金轮星城、公园一号等楼盘在物业收费及代收代办费公示方面均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有的公示内容不全,有的未注明代收代办费由消费者自愿选择等。
不规范之五:个别楼盘涉嫌捂盘惜售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文件明确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记者跟随检查组在林溪山庄售楼处检查时发现,已认购的15户中,仅能提供1户认购书及预缴款票据,另有14户涉嫌捂盘。
物价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严肃处理
市物价局价格检查人员表示,上述行为均已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扬州市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范》,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查出的问题,检查分局正依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局长黄犊表示,市物价部门将继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抓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抓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大力加强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价格行政执法,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