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欺诈:隐瞒诉讼
2007年,洛阳北玻引入战略投资者深圳首创和荣盛投资,分别持股2%和1%,并聘请第一创业证券为保荐人,筹划上市。2008年金融危机来袭,深加工玻璃下游的建筑和汽车行业遇冷,公司盈利下降46%。加上当时A股第六次暂停IPO,公司上市计划搁置。
2010年3月公司重启上市,2011年5月发审委审核公司会后事项,再次批准公司过会。
在第一份招股书中,其“重大事项提示”中第5节对专利侵权一事有如下披露:2004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英国高等法院经河南省高级法院送达的芬兰Tamglass公司诉洛阳北玻、Novaglaze公司的诉讼材料。2006年2月15日英国高等法院作出判决:二被告构成侵权,原告需确定赔偿数额。
此后公司和第二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洛阳北玻还向原告提交了计算损失的资料,公司间接承认了侵权事实。
第一份申报材料中还披露,中英未签署任何有关司法协助的双边协议,也没有任何相关的国际条约、互惠待遇。英国法院不能通过司法协助到中国执行其判决。
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原告可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虽然此案诉讼结束已经近四年,且原告也没有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公司仍然存在被执行的风险。
洛阳北玻强调,Tamglass公司拥有的涉及此次纠纷的专利已于2007年9月到期失效。而此时另一个更为重要的诉讼信息却被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隐藏。
Tamglass母公司格拉斯通集团官方网站声明显示,洛阳北玻控股子公司上海北玻因涉及在加拿大侵犯格拉斯通集团关联企业Glaston Services的另一项专利早已被起诉,2009年9月25日初审侵权判决就已经作出。
格拉斯通集团的声明和洛阳北玻的招股书中都说明此项专利有效期截至2015年,尚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公司披露专利失效的诉讼,隐瞒专利尚在有效期内的诉讼,涉嫌对投资者欺诈。
第二次欺诈:隐瞒亿元索赔
2011年5月30日公司第二次通过发审委审核,其申报材料“重要事项提示”第4节对加拿大侵权官司有如下披露:2011年3月10日上海北玻收到加拿大联邦法院判决书,上海北玻被缺席判处侵权,并禁制以任何方式出口侵权设备到加拿大。
公司表示,由于中国与英国、加拿大没有签署司法协助协议、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英国、加拿大法院的判决,中国法院应不予承认和执行,该等判决在中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洛阳北玻同时认为:竞争对手之所以选择在国外起诉发行人,这是竞争对手利用专利保护伞设置技术壁垒,来遏制发行人在国外市场发展壮大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而且经专业权威机构认定发行人涉案设备所使用的技术与原告在英国、 加拿大申请的专利技术有本质性的区别,不存在侵权行为。
这样洛阳北玻由在第一份申报材料中间接承认侵权转变为在第二份材料中完全否认。但是公司又出于谨慎性考虑,对这两宗境外专利案可能带来的损失计提了800万元预计负债。
但格拉斯通集团的声明还显示,2010年5月Tamglass公司已正式致函洛阳北玻,要求赔偿1004.4万英镑。这笔索赔金比公司2010年全年净利润还多,公司并未在2011年3月签署的第二份招股书中披露,涉嫌再次欺诈投资者。
发行人保荐人利益绑定
2007年11月21日洛阳北玻引入战略投资者及多位自然人股东。《投资者报》查阅工商资料后发现,深圳首创就成立于入股日当天。公司股东为萧山航民、荣盛控股、北京首创、顺德金纺、刘忠环。荣盛投资则成立于2007年9月18日,由荣盛控股全资持股。
洛阳北玻保荐人第一创业证券的第二和第四大股东分别为北京首创、浙江航民,而萧山航民则是浙江航民旗下公司。
这些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在欣旺达就已显现,深圳首创是欣旺达第五大股东,2008年其携同多位自然人入股欣旺达。欣旺达的保荐人就是第一创业证券。
《投资者报》在第一创业证券2011年保荐的另一家公司七台河宝泰龙的法人股东名单中也发现了荣盛创业、顺德金纺等保荐人关联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2011年一共保荐3家公司,每家公司背后都有保荐人关联方的身影。由于战略投资者和保荐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这些公司IPO都难以摆脱各方利益合谋的质疑。
公司保荐人第一创业证券多个关联公司入股了其保荐的七台河宝泰隆、欣旺达和洛阳北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