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贝网讯 7月12日消息,亲贝网近日对内地儿童护肤品生产商青蛙王子(01259.HK)的系列报道引起读者强烈反响,市场对该公司的关注度也明显上升。今日有网友向亲贝网表示,青蛙王子的上市招股书中并未提及该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被通报的严重问题,隐瞒重大风险,涉嫌虚假陈述欺诈上市。
青蛙王子是福建双飞为筹备上市所注册的公司,主要将婴儿护理产品业务、儿童护理产品业务、成人护理产品业务及OEM业务装了进来。招股书中称,以“青蛙王子”品牌为主线,产品包括儿童护肤产品,沐浴露及口腔产品,同时经营非核心业务“双飞剑”杀虫剂产品及“深呼吸”空气清新剂。
青蛙王子在招股书中称,“自1995年本集团成立以来,本集团并无公布任何产品召回,亦无因质量瑕疵、潜在副作用或存在有害化学成分或物质而经历任何产品退换货或作出任何赔偿,且未曾收到有关对本集团业务或声誉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质量或安全问题的任何投诉。”
在招股书的“风险因素”章节和“业务”质量控制部分,也未对国家机关的多次产品不合格通报予以详细披露。
网友向亲贝网称,青蛙王子的招股意向书中,涉嫌至少隐瞒高达7起产品质量不合格通报,包括2次国家质检总局的通报和多个省市级的工商局抽检不合格通报。
青蛙王子品牌的2次质量不合格通报
青蛙王子品牌2008年以来仅被质检机构公告过的质量问题,至少就有2次共计3款产品不合格。
2010年5月,在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洗手液、香皂、纸巾纸等3类产品进行的国家专项监督抽查中,青蛙王子的2款产品出现不合格登上黑榜。当时公告的不合格产品包括,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320ml/瓶的青蛙王子洗手液,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320ml/瓶的青蛙王子专业儿童洗手液,东南快报等众多都市报和数十家网站有刊登。
2008年1月下旬的哈尔滨日报报道,曾有报道青蛙王子(250毫升)牛奶润白儿童沐浴露抽检不合格。哈尔滨日报当时报道称“市工商局公布了不久前对哈市部分大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经销的洗发液、沐浴露、香皂、膏霜类、洁面乳等5类化妆品(53批次)质量抽检结果:洗发液(膏)11批次中有8批次不合格、沐浴露10批次中有5批次不合格、香皂11批次中有3批次不合格、膏霜类11批次中有8批次不合格、洁面乳10批次中有2批次不合格。据通报,此次抽检中,青蛙王子(250毫升)牛奶润白儿童沐浴露等不合格沐浴露,分别在中央商城超市、道外鑫磊文教用品批发部等经销。”
双飞剑品牌产品的5次质量不合格通报
2009年四川省工商局通报双飞剑不合格。四川省工商局2009年2季度家用卫生杀虫剂商品质量监测结果通报中,双飞剑的蚊香产品有两款出现在不合格名单中。
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双飞剑黑蚊香(学名:0.25%富右旋反式烯丙菊酯)抽检发现不合格,主要不合格项目是富右旋反式烯丙菊酯质量分数。
同期被查的还有,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双飞剑电热蚊香片(学名:12mg/片炔丙菊酯)抽检发现不合格,主要不合格项目是炔丙菊酯含量。
四川省工商局分析原因是部分生产企业擅自改变卫生杀虫剂的用药成份,故意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劣质商品假充合格商品。
2008年温州工商局通报双飞剑不合格。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温州市流通领域夏令商品不合格名单中,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双飞剑蚊香C型(C型5双圈),不合格项目是也富右旋反式炔丙菊脂。
2006年四川省工商局通报双飞剑不合格。2006年9月,成都日报报道,四川省工商局发布了对家用卫生杀虫剂的质量监测抽查最新结果:对19个批次家用卫生杀虫剂(盘式蚊香、气雾杀虫剂、电热蚊香片等)的质量进行了监测抽查,经检验,不合格10个批次,不合格率为53%。抽查结果显示:家用卫生杀虫剂有效成分含量不够较为突出。
四川省工商局消保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家用卫生杀虫剂有效成分含量不够,将直接影响使用效果。有7个批次盘式蚊香有效成分“富右旋反式丙烯菊酯”含量不够。部分卫生杀虫剂有效成分含量严重不够被判定为劣质商品。10种不合格蚊香被曝光,分别是:双飞剑新三代蚊香、蜂王蚊香、飞毛腿黑蚊香、山城杀虫气雾剂、益康1+1新一代电热蚊香片、B-2型倩蛙女黑蚊香、夏氏黑蚊香、蛙王子清新杀虫喷雾、黑战士微烟黑蚊香、斗城黑蚊香。
2005年浙江省工商局通报双飞剑不合格。浙江省工商局在2005年07月22日的通报中称,“一些生产企业偷工减料,不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擅自降低有效成份含量,认为使用效果好即可,此类现象如标称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劲威牌0.25%烯丙菊酯盘式蚊香、标称三九集团深圳市三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飞剑牌电热驱蚊液等。”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双飞剑不合格。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公告(第310号)杀虫气雾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双飞剑(清香型)杀虫气雾剂(600ml),不合格项目是氯菊酯,氯氰菊酯。
高检公安部:招股书隐瞒信息将受刑事处罚
上市公司涉嫌内幕交易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屡见不鲜。
最高检和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中刑法确认的77类经济犯罪罪名之一就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所谓“重要信息”是指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向股东或者社会公众披露的相关信息。
有律师表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也包括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