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浙江医药(600216.SH)发布一则公司辅酶Q10产品在美国被申请337调查的公告,称公司近期注意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官方网站上的这一信息。
无独有偶,同样生产辅酶Q10、正在申请上市的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威”)在招股说明书中对上述诉讼做出了更详尽的表述,后者的说法却与浙江医药大相径庭。
根据来自金达威方面的消息,2011年3月22日,日本Kaneka公司就已经在美国加州中央区地方法院对包括浙江医药和金达威在内的4家公司提出诉讼,并且,浙江医药在3月29日就迅速做出回应。
近乎在第一时间即进入反攻状态的浙江医药,为何在近3个月后才对投资者披露了这一诉讼信息?
有分析人士表示,6月23日,浙江医药有79,009股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司选择延迟信披可能是为了保护限售股股东得以在相对高价套现离场;而7月4日,浙江医药又抛出了定向增发预案,7月7日抛出的涉诉消息对于公司股价虽是一项利空,却可以让公司的增发更加顺利。
浙江医药3月29日即反击
事实上,因为辅酶Q10专利被日本Kaneka公司起诉的中国企业不止浙江医药一家。5月16日成功过会的金达威也披露了其被日本 Kaneka 公司起诉专利侵权,并将这一风险列入重大事项提示中。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美国时间2011年3月22日,日本Kaneka公司在美国加州中央区地方法院对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公司、厦门金达威有限公司、日本三菱气体株式会社、神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但目前上述诉讼的正式起诉状尚未送达公司。”
涉案的340号专利的名称为“Processes for Producing Coenzyme Q10”(关于辅酶Q10的制备方法),日本Kaneka公司从美国专利局取得该专利的当天即提出诉讼。
而且,金达威招股说明书还披露,“浙江医药和浙江医药美国公司已经在美国南德州休斯顿地方法院和哥伦比亚特地方法院同时起诉日本Kaneka公司,要求法院裁定340号专利无效;并裁决原告没有侵犯专利等。”这与浙江医药7月7日公告中的表述“在其专利生效后立即在美国法院起诉其专利无效,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了这一申请。”基本一致。
金达威进一步披露:“同时浙江医药2011年3月29日在专业网站公开申明:‘浙江医药将证明,这项专利(340 号专利)并未对现有技术提出改进,并且商业规模生产在经济上无可行性,因此该专利(340 号专利)无效或无法执行。同时浙江医药要求日本 Kaneka 公司提出证据证明其专利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涉诉产品暂不停产
对于浙江医药为何会被日本Kaneka公司起诉侵犯辅酶Q10美国专利?公司公告中并未说明原因,浙江医药证券代表朱晴对《证券日报》记者说:“日本Kaneka公司2008年去欧洲申请了专利,今年3月在美国申请了专利,之后就起诉了,(被起诉的)不止我们一家。”
公告显示,日本 Kaneka公司已申请对包括浙江医药在内的7家国内外辅酶Q10的生产和经营企业提出337调查,认为这7家企业侵犯了其辅酶Q10的美国专利,但目前此调查申请的正式文件尚未送达浙江医药。
至于这7家企业还包括哪些公司,朱晴表示她不清楚。那么,浙江医药涉嫌侵犯专利的情况是否属实?朱晴的回答与公告完全一致:“公司认为Kaneka公司的相关专利存在新颖性和创造性方面的缺陷。” 并在其专利生效后立即在美国法院起诉其专利无效,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了这一申请。
经向公司相关知情人士询问之后,朱晴答复本报记者,在申诉期间,浙江医药的辅酶Q10产品不会停产;而且,辅酶Q10产品在公司业务中占比很少,影响微乎其微。根据公告,浙江医药辅酶Q10产品2010 年的营业收入为8,418万元,约占公司营业总收入的1.85%。
信披违规或为一石二鸟
如果金达威关于浙江医药的这段披露属实,那就是说,早在3月29日,浙江医药就已经获知公司被起诉,并且迅速发起反击,在金达威所说的“专业网站”上向日本Kaneka公司宣战。
据一位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这类侵犯专利案件中被告在美国胜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毕竟原告获得专利在先。尽管被告可以提出种种疑点,但多半只能起到拖延时间的作用。
而金达威亦表示,根据案例资料统计,美国加州中央区地方法院的专利诉讼从提交诉状到开庭审理约需两年左右。若败诉,金达威辅酶Q10产品仍可出口美国市场,但须自该专利生效之日(即2011年3月22日)起向日本Kaneka支付合理许可使用费。
这样看来,浙江医药对被起诉反应非常迅速,仅7天即作出公开申明;但从公司奋起反诉到披露该事项,已经过去超过3个月。根据《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西飞国际近日就因为信披延迟被陕西证监局警示。
著名证券法律专家杨兆全律师认为,浙江医药应在第一时间披露诉讼信息:“在一般的诉讼案件中,公司只有在收到司法机关的起诉书后才知道诉讼已经发生,因此,一般以收到起诉书的时间作为应该披露的时间点。但是对于浙江医药的此次诉讼,在公司已经知晓诉讼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应该立即披露,而不能等待起诉书的送达。否则,就违反了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也侵犯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而浙江医药为何要冒着信披违规的风险,也要将这一侵权诉讼的信息托到三个月之后才传递给投资者?本文文首曾提及,6月23日,浙江医药有79,009股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司选择延迟信披可能是为了保护限售股股东得以在相对高价套现离场;而公司7月4日发布的定向增发预案,确定的增发价为27.98元/股,近乎落在了公司近12个月来的最低位,而这一预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涉诉利空消息的适时发布,似乎可以让浙江医药的增发更加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