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北京讯:据统计,2011年上半年维权网接到的电视类消费投诉中,对于电视机屏幕问题的占电视类消费投诉总量的32.6%,居电视类消费投诉之首。而屏幕作为一台电视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成本占近七成。在电视机屏幕出现问题时,往往维修的费用几乎可以再购置一台新机。2011年6月27日,北京消费者莫先生向维权网反映,称其于2009年8月购买了一台价值8990的创维55L09RF型电视机。使用期间屏幕多次出现故障,高价维修和换机几日后,故障均依旧,对此,消费者对屏幕质量产生质疑。
创维电视屏幕屡现故障 维修无果
莫先生告诉维权网编辑,他于2009年8月2日在当地苏宁电器花费8990元购买了一台创维55L09RF型电视机,该电视机保修期至2010年8月。莫先生2010年5月使用电视机过程中,因不慎损坏屏幕,遂联系创维电视售后部门,希望自费维修。因当时售后部门无配件,直至2011年5月才为其更换屏幕,莫先生支付维修费用4900元。“本以为这件事情就此结束,不料更换屏幕后才使用不到两天,又出现花屏现象,随后就只有声音没有图像了。”莫先生说。
通过莫先生与创维售后及客服中心的多次交涉,2011年6月14日,创维售后的工作人员为其更换一台同型号新机,然而好景不长,仅仅使用不到五天,再次出现花屏现象。对此,莫先生对创维售后为其更换的屏幕和所谓的“新机”。产生了质疑。“一台电视机买了不到两年,修了一年多,我不相信创维售后为我换的是新屏、新机。”莫先生质疑道。
创维售后: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机
编辑与创维电视客服热线取得联系,客服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可以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新机。对于创维售后的解决方案,消费者莫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对此,莫先生提出更换其他型号的机器。“我购机时8990元,加上维修费用4900元,是13890元,换市面上稍好一些型号的新机绰绰有余,而且,这款电视屏幕几次三番的出现问题,严重影响了正常使用,希望创维方面能妥善处理。”莫先生说。
6月30日下午,创维电视北京用户服务中心陈先生与编辑取得联系,表示不能满足莫先生的要求,仅能为其更换同型号机,或者由莫先生补充差价更换其他型号电视机。同时,陈先生表示,根据北京用户服务中心记录,2010年5月消费者提出维修电视机时,创维北京用户服务中心并未缺货,是因为莫先生得知需要自费维修,才暂时放弃维修。
消费者:将诉诸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随后,编辑再次与消费者莫先生取得联系,询问事件细节。对于北京用户服务中心陈先生所述的配件供应问题,消费者莫先生极不认同。“当时售后明明说没有配件,我等配件等了一年多,怎么成了我自己放弃维修呢?他们可以去听当时的录音!”莫先生说。
对于创维方面给予的更换同型号机或补充差价更换其他型号机器的解决方案,莫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并且,莫先生称将联系相应的检测机构,确定电视机是否为新机,并且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莫先生还强调,一直听说有些厂家用返修的零部件在维修时充当新部件更换,这次我一定查清楚,为消费者讨个公道。
维权网法律提示:《三包规定》明确各经营者之间的责任
对于维修、更换的零配件问题,我们国家有着明确的规定,生产者在生产产品后,应当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并且,消费者等待配件时间,应在保修期基础上顺延。
对于换货,《三包规定》指出: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于提供维修服务的维修者,《三包规定》明确维修者应当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金雪/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