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销售大功率空调不提供插头,生产商海信空调和海信集团被我市律师黄磊告上法庭(见本报1月5日报道)。在法院立案后,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异议得到支持。黄磊于是改变策略,增加中山的销售商为本案第三被告,认为三被告构成商品买卖合同违约行为,重新向法院起诉。日前,此案已为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
记者了解到,当海信空调和海信集团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立即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两被告均为法人,且其住所地均为青岛市,所以依法应由青岛的法院受理此案。一审法院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并非侵权诉讼,不能按照产品责任侵权之诉来确定管辖权,其异议得到支持。
“这就意味着,我将为讨回这30元空调插头费用,要到青岛打官司,而且还可能多次到青岛出庭应诉。显然,这个成本太高。于是我改变策略,撤销了上述案件,以商品销售地作为突破点,根据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以被告违反商品买卖合同,违反合同默示担保责任为由,变更诉求,增加中山的销售商作为本案第三被告,重新向法院申请立案。如此,我可以在中山提起诉讼。”本案原告黄磊律师告诉记者。
黄磊这次起诉了三个被告,分别是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被告违反合同默示担保责任,构成商品买卖合同违约;被告为原告所购买的空调免费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电源插头的合同担保责任;被告基于合同担保责任在产品说明书、保修卡、产品宣传单上标注所采用的符合安全标准的电源插头,并提示正确使用的方法以及防止安全隐患的方法;被告在有全国影响的报刊中登载其空调未配备电源插头所产生安全隐患的事实告知全国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安全隐患的措施;被告向原告赔偿购买电源插头及交通费等30元;被告承担一审诉讼费用。
■案情回放
2010年9月30日,黄磊在国美中山分公司选购了海信空调所生产一台挂式2匹空调。在安装空调时,安装人员突然告知该空调不配有电源插头,需要客户自行购买。黄磊于是花30元购买了插头。
黄磊认为,在整个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诸被告从来没有任何明确或提示目前2匹空调含以上的空调不配有电源插头,需要客户自行购买的要求或规定。产品说明书上也没有任何产品不配置电源插头的提示,亦没有向客户说明或指引如何选配合格和符合使用标准的电源插头。被告如此做法,等同于将不合格产品将会产生的事故风险转嫁到原告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