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销售的力诺瑞特等产品涉嫌虚假宣传一案在媒体曝光后,当事人向抚州工商局提供了部分资料进行情况说明。但抚州工商局认为,这些资料不能证明这些产品的宣传内容有真实且合法的依据。因此,抚州工商局认为,产品的宣传无法排除违法的嫌疑。抚州工商部门将经过进一步取证后做出明确的定性和相应的处理决定。
美的公司提供的证书没有提供辅佐证据,缺乏说服力。
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抚州苏宁销售有限公司,在宣传内容涉假案被曝光后,该单位派人到抚州市工商局签收了《抚州市工商局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抚工商消限提字[2011]1号)。当事人表示,其涉案宣传内容全部由各生产厂家提供,具体情况他们将委托各生产厂家到工商部门接受调查。据工商执法人员介绍,当事人在媒体对此事曝光前已向工商局提供了部分涉案宣传内容所依据的荣誉证书。按照《抚州市工商局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的要求,当事人应于2011年6月24日前向工商部门提供涉案宣传内容的依据,如宣传依据属于荣誉证书的还需提供证书颁发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举办相应评比活动经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作出评比结论的事实依据。截止2011年6月24日,有两家电器厂家工作人员携带当事人的《委托书》到工商部门配合了调查。其余涉案产品宣传内容,当事人没有委托相关人员前来接受调查,也未就涉案宣传内容做出任何解释。
尽管在6月24日(周五)下午抚州工商执法人员曾接到有人打来的电话称格力公司将在下周一派人前来接受调查,但截至6月29日仍没有看到当事人正式委托的相关人员前来接受调查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
就目前接受调查的两家厂家提供的资料来看,仅仅是一些荣誉证书。其并没有就相关荣誉证书提供证书颁发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举办相应评比活动经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作出评比结论的事实依据。因此,抚州工商局认为,这些资料无法证明宣传内容属实。这些产品宣传涉假案件将被进一步调查,由工商部门自主取证,然后依法做出相关处理措施。
由于本次涉案的产品宣传其宣传内容出现了《广告法》中禁止的使用语如“xx冠军”、“最佳xx品牌”、“技术领先世界”等排序、推荐、认定性质的语言,因此,抚州工商局认为这些宣传还涉嫌违反了广告法,针对此的相关调查也在进行当中。
这一为美的授予荣誉的组委会的材料由于当事人未提供相应佐证,其结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遭质疑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工商执法人员表示,当事人不配合执法部门调查的行为是有违我国法律规定的。其行为将受到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