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保监局日前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内江中心支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保监罚〔2011〕5号
受处罚机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地 址: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411号第1-2楼
主要负责人:王海琥
经查,你公司在2010年的经营活动中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116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的行政处罚。
请严格按照《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行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保监发〔2007〕212号)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成都东城根街支行
账 号:741151018980000011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