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40岁时购买了一款10年期的养老保险产品,缴费期满后,50岁的她申领养老金时,却遭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拒绝。对方称这份保单当初是从一55岁的投保人转到她名下的,意味着郭女士要按原来约定的到65岁才能领取养老金。为此,郭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昨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郭女士出示的格式化保险合同显示,她购买的是中国人寿的一款“鸿寿养老保险”产品,合同生效日期为1999年6月11日,缴费方式为年付,缴费期为10年,总费用近10万元。由于郭女士购买保险时是40岁,所以合同约定在她50岁时就可领取养老金。可是2008年6月,50岁的郭女士如约缴纳完保费,向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申领一次性双倍返还约19万多元的养老金时出现“意外”。“他们说从内部系统查出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是65岁,不是50岁。”郭女士气愤地说。
“我们从系统中查出,这份保单作过调整,原来的投保人是周民德,后来才由投保单位转到郭女士的名下。”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代理人何娜解释说,按照合同约定,保单只是调整了人名,其他项并未出现变化,而原来的合同约定就是周民德65岁时领取养老金,所以意味着郭女士也要到65岁才能领取养老金。保险公司出具的一份保单复印件显示,周民德投保时为55岁,所以10年到期认领养老金时应为65岁。
对于这个“半路杀出”的周民德,郭女士表示素不相识,当年她是自行和保险方签约购买的这款保险产品,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10年期的产品,我已缴满了10年的保险费。而且保险合同应该是一对一的,如果真有这么回事,保险公司是不是存在欺骗消费者的地方?”郭女士很纳闷。
对此,何娜庭后表示,公司将调查此事。由于被告当庭提出延长15天答辩期,庭审很快结束,将择日再审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