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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被曝售过期食品 消费者称商品发霉了
投诉—爆料—内幕—线索—传闻
http://www.redsh.com 2011-06-09 红商网 评论 发布稿件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前天(6日)是我国传统节日端午节,不少人都买来红枣自己包粽子。云南昆明的张先生前天到昆明世纪城家乐福超市花了7.5元买了一袋金丝枣,准备回家包粽子用,但是买回去之后,发现红枣已经发霉变质,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09年11月20日,保质期18个月,也就是说到今年的5月20日,这种金丝枣就已经到保质期了。

接到张先生的投诉之后,我们马上派记者前去调查。

消费者有话说:里面整个都发霉了

张先生反映由于经常去那家超市购物,所以当天并没有留意产品的保质期和外观。

张先生:我原来在那附近住,在那买东西已经习惯了,快60岁了,眼也花了,当时我没戴镜子,结果我挑了这个,回来以后一打开袋,坏了,里面整个都发霉了,吃不了了。粽子就包不了。家乐福是500强企业,这样的东西敢在节日卖?

保质期18个月,而生产日期为2009年11月20日,已经过期半个多月的金丝枣为何仍在架上出售?对此事件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经理肖信和表示,他们已经按照食品安全法对张先生进行了赔偿,并认为这个事件是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的。

商家有话说:工作人员整理台面时没有注意检查

肖信和:我们跟消费者早上已经沟通过,按照食品安全法对他退一赔十。我们也仔细核查了相关情况,主要是由于工作人员在整理台面时没有注意临期食品和过期食品的检查,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公司对食品安全和临期、过期食品的管理非常严格。

严格制度下,为何仍然出现过期食品不撤架情况?面对记者的质疑,肖信和认为这是新员工不熟悉业务所为,他们已经通知其他各店加强员工培训。

肖信和:这个工作人员来的时间比较短,可能事情比较多的状况下,在比较乱情况下整理台面时有些疏忽。这是新来的员工可能培训不到位,也可能是责任心不够的状况下出现的个案。在接下来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跟新来的人员讲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其次,我们会要求他们的上级,对他们的工作在频率上或者在质量上做更严格的检查。

过期半个月未撤架,对这期间买到这种产品的消费者怎么赔偿?肖信和说,目前只发现了一位消费者购买了该货品,如果再有这方面的投诉,他们将按照规定给予赔偿。

肖信和:公司自己有规定,而且也是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客户在食品安全这方面有一些问题,他们可以到我们的门店来。真是食品本身有问题,我们会作退一赔十处理,而且根据顾客不同情况,如果有生病需要看病的,或者有些涉及到交通费或者其他补偿,我们都会酌情考虑,一定会负责到底。

虽然6月7日在发现问题后,这家店给予了消费者十倍的赔偿,但是针对这位负责人的说法,张先生却并不满意,他认为超市的食品安全制度存在问题,但管理者却不愿面对,他对超市负责人只通过电话道歉的方式也很不满。

张先生:赔了,给了75块钱。我的问题不是在钱,我感觉特别不舒服,企业不敢出来面对消费者。我们哪错了,是,我们可以改,我们当时撤架,我们出问题以后不再犯了,没有一句这样的话。没有诚意,有什么改进,问题发现了,不面对现实。

工商局回应:商家出售劣质过期食品将一律受处罚

记者随即对昆明市工商局市场处进行采访,一位姓曾的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商家出售劣质过期食品的行为,无论其有意无意,也无论数量大小,他们都会一律进行处罚。

工作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至少从三个法律角度都可以对经销者进行查处。只要我们接到举报,或者我们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过期食品,一定会进行处罚。处罚额度根据销售金额或者变质货物货值确定,如果数量很大,对他就会有相当大的经济震慑力。

但他也同时认为,目前的法规对只出售少量过期货品的经销商处罚效果有限。

工作人员:比如他只有一袋,即使按两倍、三倍金额,按法规最大上限进行处罚,一袋大枣20块钱,即使按三倍处罚那也就60块钱,对商家只能起到规范管理的教育作用,而起不到对他经济惩戒的作用。

张先生向我们节目投诉之后,昨天,也就是6月7日的上午,已经得到了家乐福的处理:家乐福按照商品价格的10倍赔偿了张先生,一共是75元,并且向张先生道歉。目前这种过期的金丝枣已经撤下了货架了。

虽然昆明世纪城家乐福超市很快地解决了问题,但是毕竟是被动解决的,而这种金丝枣并不是刚到保质期还没有来得及撤架,而是保质期已经过了半个月,家乐福超市却还在卖。这不禁让人产生一连串的疑问:假如消费者没有投诉?家乐福是不是还会继续销售过期食品?如果没有消费者投诉,难道这家家乐福超市根本没有发现食品已经过期?如果这家家乐福超市真没有发现食品已经过期半个月,它的管理和食品安全把关是不是存在漏洞?如果家乐福超市发现食品已经过保质期却还在卖,这又反映出什么问题?

中国青年报经济部副主编潘圆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锴对此作出评论。

律师观点: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行为是违法行为

主持人:从法律角度来看,企业这种做法违法吗?

郑传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或进货日期等等内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超市有义务对所售商品相关信息进行如实登记,结合目前超市管理系统,超市有能力也应当及时发现过期食品,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主持人:明显违法行为,这是在法理上肯定是不对,潘圆认为情理上超市说得过去吗?

潘圆:我觉得是这样,从您刚才介绍家乐福违规的情况上来看,有两种可能:假如从家乐福角度,一种可能不是故意,不知情。既使是这种情况下,管理混乱是肯定的,应该有合格登记制度,什么时间过期,什么产品应该下架,应该很清楚。另外一种就是有意的,就是鱼目混珠,把过期和不过期的放在一起,来谋取利益。所以我觉得这两种可能,不管哪一种可能都是违规的,于情理于法理都不通,而且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对自己信誉也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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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广播网  李健飞 责编:陈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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