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上期本刊“瑞丰光电:财务数据前后矛盾暗藏现金舞弊”一文,在业界引起很大反响,据相关中介机构透露,监管部门已经要求该公司就文中提出的问题补充上报材料。
瑞丰光电事件,充分暴露了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责任缺失,凸显我国发行审核监管的制度弊端。因此,本刊认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保荐人的约束,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处罚的执行力度,才能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在企业发行上市的过程中,需要历经层层监管审核,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到律师事务所的合规审核,从保荐人的全盘控制到发审委的最终把关,程序设计不可谓不严密。但是即便如此,仍有公司粉饰数据成功过会,这不得不令人质疑IPO发行审核的各方参与者的责任缺失。
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说”的秘密
瑞丰光电的财务数据其中不乏显而易见的矛盾,例如经营性现金流入金额、营业收入和应收款项三项数据之间不匹配的问题。本刊记者就此问题向包括毕马威等机构的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同样无法得到合理解释,“难道是他们的合并现金流量表数据没有进行抵消?”总之,这样一个不需要任何复杂推算的数据矛盾,是什么原因导致主审计的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自摆乌龙”?
对此,本刊记者向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得到的答复是“这只是针对表面数据的简单推测,其实里面还涉及到很多其他的复杂事情”,但至于具体是什么“复杂事情”,则“实在不方便说”了。
对此,本刊认为,在企业上市所能带来的巨大资本利益面前,原本充当“看门人”角色的中介机构成为利益既得者之中的一份子,进而成为企业上市的“推动者”,往往对公司的数据矛盾“视而不见”,甚至辅助公司进行数据粉饰,A股市场这样的历史案例屡见不鲜。
“只荐不保”的保荐人
相比担任审计咨询的专业机构,保荐人应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承担最大的责任。但是就这一点来看,瑞丰光电的保荐人华龙证券做得有些“失职”。
事实上,华龙证券的保荐执业记录实在无法令人恭维,本年初就曾有媒体对其保荐质量进行质疑:从2007年到本年初,华龙证券共承担8次IPO项目,其中4次被否决,通过率仅为50%,而在上市的项目中又包括上市后业绩闪电变脸、半年内两任董事长均因行贿被刑拘的联信永益。华龙证券的保荐质量由此可见一斑!
从利益的角度来看,上市后的巨额承销费收入,早已经把保荐人和准上市公司捆绑在一起。仅仅指望保荐人出于“职业道德”而对公司从严把关是远远不够的。
保荐人相关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等违反规定,未诚实守信、未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其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从既往的IPO舞弊案例来看,保荐人往往全身而退,没有对其处以应有的处罚。例如在上市前夜被紧急叫停的胜景山河造假案,其保荐人平安证券仅被监管部门公告“自查发现有关问题”,同时“保荐业务以及保荐人工作暂不受影响”;在证券市场中造成重大影响的绿大地造假案,其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是未伤皮毛,而该证券公司在担任高德红外IPO保荐人时未经许可擅自修改招股说明书,也不过被“严厉批评,并被出具警示函,要求就信息披露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在这样的监管和经济处罚环境下,“只荐不保”势必成为保荐人最佳选择,这不能说不是当前IPO保荐人制度实行过程中的重大漏洞,同时也构成虚假发行的重大市场隐患。
事实上,诸多准上市公司财务矛盾和疑点的存在,凸显了保荐人和中介机构在IPO发行过程中的责任缺失,进一步导致新股发行质量低下等困扰证券市场的现象。只有监管部门通过加强针对中介机构和保荐人的约束,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处罚力度,才能规范中介机构和保荐人的执业行为,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和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