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那么鲁广余百万买酒案是中石化能够处理的吗?很显然这类案件应该由检察院、法院等独立司法机构介入。
百万酒钱如何入账?中石化涉嫌财务造假
百万买酒的财务账是怎么处理的?中石化没有公布。数百万元对于年销售上千万元的中石化来说,可谓九牛一毛。问题的核心是九牛一毛会令中石化一场尴尬,甚至涉嫌财务造假。
广东石油百万买名酒事件,很早就被中石化内部员工举报。2010年10月,这份举报就到了广东石油的上级主管部门中国石化油品销售事业部手上。其时,中石化内部正在进行“小金库”专项治理运动。
2009年7月24日,中共中央纪委出台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中指出:“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指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和私存私放的各种资金。其主要来源包括,以各种名义挪用、转移国家预算内、预算外收入;截留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高价倒卖、非法牟取价差收入;一些经济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侵占、截留罚没收入。
“小金库”的显著特征是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分,把国家公款变为单位内部掌控和可以随意支配的“私房钱”,为祸甚烈。它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严重影响国家机构的运转效率,还是诱发和滋生一系列腐败现象的温床和“财政支柱”。
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国资委宣布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正式启动。当月30日,中石化召开会议,宣布启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到10月份接到上述举报材料时,这项声势浩大的工作已经开展了3个多月。
是时,中石化责成广东石油立即整改。鲁广余安排有关部门,通过做账将所购名酒转入广州石油非油品业务渠道,进行虚假销售,抽回资金、应付检查。操作上,鲁广余联系广州两家酒业经销商,将104.8455万元货款汇入广州石油账户,广州石油向其出具卖酒的货款发票,但并没把酒卖给这两家公司。此后,鲁广余通过朋友联系,以高于进价将白酒出售给江苏、山东等另五家社会单位,由这五家单位给上述两家酒业经销商汇款冲账。
后来,鲁广余向总部递交了自查报告,风波暂时平息。
2011年4月11日,广东石油内部举报人将该事件的确凿证据公布在了网络上,舆论哗然。4月14日,中石化召开专门会议,派出由总部纪检监察局、人事部、办公厅和销售事业部四个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立即赶赴广东展开调查;并暂停鲁广余的工作,责令其配合调查,由中石化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夏于飞临时主持广东石油工作。
4月15日-19日,调查组在广东石油通过找相关人员谈话、查阅账目和资料、现场取证等方式,对购买高档酒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在向中石化党组作出汇报之后,4月21日-23日,再赴广东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调查。
整个调查期间,调查组还派人到江苏、山东和广东等地进行实地取证,调取收付款凭证、销售发票等相关证据。历时11天后,中石化拿出的调查结果,没有对买酒的百万公款的财务科目作出说明。
根据举报者披露的买酒发票看,广东石油要求贵州茅台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是增值税发票。按照会计处理是把酒钱计入了采购成本科目,没有消费发票,所以不能计入管理费用。如此一来,通过做大成本少缴税。
《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行为都属于偷税。广东石油多计成本应该补交多少税?整个中石化系统又是怎么处理的呢?
《刑法》同时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中石化系统如果都学习广东石油的消费模式,通过只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将酒买回来用于业务招待,这些涉嫌违法。
好啦,中石化应该公布广东石油买酒之后的所有财务处理明细。将计入管理费用的招待费计入到了成本之中,导致成本增加,进一步可以少缴增值税。这将是涉嫌一个系统的财务造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