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公司披露的最近3年销售收入、17%的增值税比例以及经营性往来款数据,不难推算出该公司“销售商品收到现金”的理论金额(见表3),与现金流量表中披露的数据相比存在明显差异。
同时,对于销售产生现金流入金额高于收入的现象,公司在“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分析”中解释为“表明公司资产管理水平较高,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良好,公司营业收入的收现率高”。但事实却是瑞丰光电2010年末应收款项合计5890.88万元,相比2009年末应收款项余额4133.83万元净增加了1757.05万元,同比增幅为42.5%。而2010年营业收入则同比增加了40.15%,比应收款项同比增幅低2.35个百分点,丝毫未能体现出“收现率高”的“管理水平”。
不仅销售数据与经营性现金流量数据存在明显的财务矛盾,涉嫌虚增经营性现金流入金额,同时瑞丰光电还以更大金额虚增了经营性现金流出金额,这也是导致现金流量表数据低于资产负债表数据的直接原因。
从公司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对原材料采购导致的现金流出金额进行测算后发现,理论金额显著低于现金流量表中的披露金额(见表4)。
同时,针对公司披露的原材料采购数据进行增值税调整后,也能得出相近结论(见表5)。
客观来说,对于采购商品导致的现金流入量测算相对复杂,涉及科目较多导致准确性有所降低,但是《红周刊》通过两种方法做出的测算结果相差不大(二者相差不足600万元),但是与现金流量表披露数据相比,均相差8000万元上下,这同样构成了显著的财务矛盾。
现金流量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均用核算日常主营业务导致的现金收支,与收入成本紧密相关。通常来说,如果现金流量表披露数据显著高于根据其他财务数据推算结果的话,则意味着公司通过这两个科目对部分非主营项目的资金流动进行核算,那么在瑞丰光电畸高的现金流数据背后,又在隐藏着哪些资金流动信息?
四、房租“捡漏”OR私下协议?
在深圳市南山区即将有两家从事LED封装业务的上市公司,分别为瑞丰光电和雷曼光电(300162,股吧),二者经营业务相同、规模相近,一方面是主要竞争对手,另一方面又是邻居,共同寄租于百旺信工业园内,但是二者面对租赁条款却有显著不同待遇(见表6)。
可以看到,瑞丰光电的租赁价格相比雷曼光电低了约20%,对于同一个出租人来说,这显然违背了一般经济规律。对此,本刊向瑞丰光电的“隔壁”雷曼光电进行咨询,对于瑞丰光电低廉的租金价格,雷曼光电的工作人员也是大感意外。至于瑞丰光电的其他经营信息则更是“不方便说什么”。那么是瑞丰光电在房租领域“捡漏”了吗?恐怕这很难令人相信,按照审计学的观点“非正常经济现象背后必有隐情”,在瑞丰光电违背了正常的经济规律获得低廉房租价格的背后,又会潜藏着什么信息乃至私下协议或者莫名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