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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网讯 (实习生 崔凌睿 本报记者 严峰 乔国军) 用原包装1.5千克的容器灌装1.25千克的酸牛奶,再以貌似“降价”实为涨价的价格销售。

  在今夏诸多饮料“瘦身销售”饱受社会非议的大背景下,国内知名乳制品企业光明乳业的做法显得更加不厚道。

  “不瘦身却瘦骨”,扬州律师高德立认为此举动已经涉嫌欺诈,昨天已向邗江区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光明公司赔偿3.3元后,不但要更改涉嫌欺诈的牛奶外包装,而且要向全国消费者道歉。

  读者报料

  光明酸奶“不瘦身但瘦骨”

  日前,有读者向本报反映,他在购买光明e+益生菌酸牛奶时被“忽悠”。

  这位于姓读者向记者介绍说,他是光明e+益生菌原味酸牛奶的忠实消费者,此前经常购买1.5千克装的该产品。上星期他在市区某超市发现这款产品居然“降价”了。“以前印象都是15块多,当时看到价格居然变成14块多时,想想好多饮料品牌都在变相涨价,还蛮感动的”,于先生介绍说,买回去打开一看,却发现问题了:里面的酸奶居然没有装足!

  于先生再把外包装仔细一看,才知道自己买的是1.25千克装的。于先生承认自己在购买时疏忽,没有仔细观察标注的单位,但是“以前就没见过这种规格包装的,而且1.25千克跟以前1.5千克的容器都是一模一样的,已经养成习惯的消费者谁会在每次购买的时候留那个心眼啊,这不是忽悠人吗?”

  记者调查

  同样形状、大小的壶里竟大有文章

  记者随后在大润发超市邗江店卖场内发现,1.5千克装的光明e+益生菌酸牛奶(原味)和1.25千克装的该产品都有售,前者的售价为15.9元,后者的售价为14.9元。

  从外包装来看,两者所用容器无论是个头还是形状都几乎一模一样,区别仅在于标贴上的图案有所不同,以及在标贴左下角不起眼的区域分别标有1.5千克和1.25千克。

  将两种相同外形不同重量的酸奶对着灯光照,记者才发现了其中的奥妙:1.5千克装的里面几乎是装得满满的,1.25千克装的容器上方留有大量的空间,酸奶根本就没有装满。

  算账

  貌似“降价”实为涨价

  记者算了笔账:以1.5千克售价15.9元计算,该产品的每千克单价为10.6元。在原容器不变、灌装酸奶却悄然少掉1/6、没“瘦身”但是却“瘦骨”之后,1.25千克包装的售价14.9元,每千克单价却涨到了为11.92元,涨价幅度超过了10%。

  光明公司

  相同瓶装不同体量产品,没什么问题

  记者随后电话联系了光明乳业有限公司,一位男性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关于产品价格方面的问题,消费者可以向当地销售商咨询,当地销售商有义务进行解释说明。对于用同样的壶灌装不同重量的酸奶,该工作人员认为这是企业正常的营销策划,没什么不妥。

  律师说法

  光明此举涉嫌欺诈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由于原材料、人工、物流等成本的上涨,饮料企业通过减少单位包装产品重量的手段“曲线涨价”的厂家不在少数,但是绝大多数“瘦身饮料”外包装都较“瘦身”前有明显变化,像光明e+益生菌酸牛奶这样的还真不多见。

  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徐立新律师认为,由于酸奶等饮料价格是放开的,不是政府定价,企业将产品通过“瘦身”等方式进行“曲线涨价”,只要是明码标价,都不违反价格法。但是像光明这样用1.5千克的容器灌装1.25千克的酸奶,两者外包装并无显著区别,属于“以变相的方式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付钱”,已经涉嫌欺诈。

  最新动态

  扬州律师状告光明乳业索赔3.3元

  “光明乳业涉嫌欺诈,就应赔偿我3.3元。”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高德立律师介绍说,2011年5月22日,他在第一被告扬州大润发邗江店——营业执照为扬州润良商业有限公司,购买由第二被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乳品八厂生产的光明E+益生菌酸牛奶、光明原味酸牛奶各一壶。

  不料,其回家食用前却发现:购物小票上显示的两种酸牛奶名称虽然不同,但外包装很相似,且名称相同,图像也相似,价格却相差1元。即分别为14.9元、15.9元。高律师说,经他仔细对比,发现发票上光明E+益生菌酸牛奶容量只有1.25千克,光明原味酸牛奶容量为1.5千克。这就是说,相同的产品,E+益生菌酸牛奶看似便宜,实际上E+的每千克为11.92元,原味的每千克则为10.6元,这就印证相同产品每千克至少多收了1.32元,1.25千克就多收了1.65元。

  “包装盒为不透明塑料制品,从外面根本看不出所装的份量,只有在灯光下才能看出E+益生菌酸牛奶是没有装满的。”高律师在向两被告讨要说法时,两被告对自己的错误行为非但没有认识到,且拒不改正。鉴于这种情况,高律师认为:两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相同,外包装大小一样、图形相似,其标注的容量是小字体,不仅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认,被告的行为也已构成欺诈,使自己在误认的情形下多支付了费用。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高律师昨向邗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两被告赔偿3.3元、更换光明E+益生菌酸牛奶外包装,以及在媒体上向全国人民道歉。但法院立案大厅工作人员却以立案主体不清——原告未能提供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为由,暂不受理。本报今将关注事情态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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