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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的等待煎熬,不仅让建设银行济南市市区支行的100多位职工心力交瘁,也让他们买房成了一种遥远的奢望,因为这七年间飙涨的房价,让他们的财富严重缩水…… 谁该为建设银行济南市市区支行百余位职工七年的“海市蜃楼”负责?2011年5月初,记者亲赴山东济南探访事件原委。 团购住房:梦断“郎茂山花园” 2004年,对于建设银行济南市市区支行职工来说,可是一个值得欣喜的幸福年,这源于他们的单位组织团购住房。他们未来的家,将落户在济南市郎茂山路8号东北角的“郎茂山花园”。按照“规划”,“郎茂山花园”将建两幢多层住宅楼,共120套,最大户型120平米,最小户型也有80平方米,此外还将配有阁楼和地下室。因为是团购,房价也就低于市场价。 2004年7月28日,房地产开发者振鲁建业公司(现山东振鲁置业有限公司)与建设银行济南市市区支行签订了《团购住房合同》,每平米不过2600元。支行百余位职工每户缴纳15万元定金,共计1600万元定金由振鲁建业公司尽收囊中。按照合同约定,振鲁建业应于2005年10月31日交付“花园楼房”,并于2006年4月31日前为建行团购者办妥房产证。 然而,让济南市市区支行职工没有想到的是,在他们交完定金后,“郎茂山花园”居然没有半点动静,直到2005年底约定交房期限,他们才知道憧憬多年的“花园楼房”居然是“海市蜃楼”…… 让市区支行职工哭笑不得的是,时至今日,他们苦心等待七年的“花园楼房”,居然连建房的土地都没有。 记者了解到,当初振鲁置业有限公司规划建设“郎茂山花园”,计划用土地是山东长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转让过来的3.8万多平方米工业用地。2003年年初,长城开发公司有意将刚刚兼并的一个汽车修理厂,按原价转让给振鲁建业公司,即3.8万多平方米工业用地的使用权。然而,长城公司老总告诉记者,2003年3月两家签订《协议书》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土地使用证还在长城公司手里;再者说,那是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让该老总更好奇的是,这块一直都属于长城公司占用的土地,怎么就“描画”成了“郎茂山花园”? 市区支行职工对于振鲁置业有限公司“无地造楼”、“画楼团购”的行为义愤填膺。一位老职工告诉记者,这是一个骗局。“你没有地,造什么楼?没有地,居然还敢和我们支行签合同,还敢收取我们的定金,不是骗子是什么?” 振鲁置业:公然违背中央政令 梦断“郎茂山花园”,现实给市区支行职工上了生动的一课。在交涉、举报、上访、斗争过程中,令他们怒不可遏的是振鲁置业有限公司的无赖和骗术…… 市区支行职工认为,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振鲁置业有限公司应该完全知道国家的相关规定。1998年停止福利分房后,住房货币化已成为“房改”基本方向。200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2006年8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等部委联合下发通知,明令叫停集资合作建房。而2004年7月28日山东振鲁置业有限公司与建设银行济南市市区支行签订的《团购住房合同》,明显就是违背中央政令。山东振鲁置业有限公司与建设银行济南市市区支行却敢违规操作,意欲何为? 采访中,多名支行职工控诉振鲁置业公司董事长张玉忠。七年前,就是这位张董事长和当时的支行行长魏兴华签订的《团购住房合同》。 面对支行职工的交涉、斗争,2010年4月23日下午,张玉忠和市中区支行现任领导一起开会讨论解决此问题。记者翻看当时的《会议纪要》发现,这位张董事长有三点承诺:一、6年前签订的《团购住房合同》继续有效;二、公司另有一个房地产项目马上开工,开工后就能筹集部分资金,有了资金,预计今年年底前“郎茂山花园”项目就能开工;三、2010年5月底前,支付欲退房职工的本金和利息。 支行职工对此嗤之以鼻。他们告诉记者:“本是违规行为,合同怎么能有效?地皮都没有,怎么建"郎茂山花园"?按照合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该在逾期时间内按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为何仅成了本金和利息?支行购房职工愤懑地说:“这就是个骗子公司,演绎的是空手套白狼的把戏。” 住房“骗局”:决策人的责任说法 2011年5月3日,记者到山东振鲁置业有限公司,见到了张玉忠董事长,他肯定地说:“在这个事情上,建行领导有过错,建行领导要承担主要责任”。 没有土地使用证,两家企业领导就敢签订《团购住房合同》,就敢向本行百余位职工收取巨额定金。建行济南市区支行领导到底是把关不严工作失误,还是别有用心另有隐情,我们不得而知。 在市中支行,记者见到了该行副行长和法律顾问。副行长说,这是当年的支行行长魏某某(现调任省行基建办主任)为了给职工谋福利,想给大家办个好事,那时候法规不严格,有很多这样的事例。现在在依法解决这个事情。 在建行山东省分行,记者想找当年的决策人魏某了解情况,却没有找到,该行企业文化部领导对记者说:这个事当年是想办好事,只是没办成。 律师认为:《团购住房合同》无效 对于山东振鲁置业公司制造“空中楼阁”事件,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军认为,权益利益受损的还是建设银行济南市市区支行职工。 他认为,两家企业签订的《团购住房合同》,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团购住房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合同无效,则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也当属无效,购房者可以要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七年等待,岂能是一纸“无效合同”了结?无良企业制造无效合同行骗,难道可以逍遥法外?建行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职工巨额损失,应该谁来买单?对此,我们将继续关注并跟踪做出深入报道。(文/《中国第一报道》特约记者秋君 高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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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 责编:李婉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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