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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贷案拖垮泰跃系担保 中泰信用落入陷阱
投诉—爆料—内幕—线索—传闻
http://www.redsh.com 2011-05-20 红商网 评论 发布稿件

  曾经为“泰跃系”并购五家上市公司立下汗马功劳的中泰信用担保公司(下称“中泰信用”),也难以逃脱担保业“偿一赔百”的厄运。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独家获悉,近日,中泰信用在农行的一起骗贷案中代偿3亿元资金,而公司注册资本金也不过3亿元。公司内部人士透露,目前公司基本已经被此笔代偿拖垮,所有业务均已暂停。

  作为信用担保公司,遭遇并承担经营风险,固然符合市场法则,然而,从法律角度,中泰信用事件也暴露出法律之漏。

  在中泰信用这起案件背后,据本报记者了解,因为法律处于空白地带,类似案件一旦因不可抗力发生,担保公司便会首当其冲地成为受害者。银行可以从担保公司处弥补损失,但自身亦没动力去追究责任。

  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李慧律师则通过本报呼吁,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专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以保护和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中泰信用落入陷阱

  中泰信用董事长刘奎元称,作为中国农业银行(2.92,0.00,0.00%)(下称“农行”)备案的具有资质的民营合作担保机构,2003年的一天,农行主动找到中泰信用,说有个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机电”)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聘请其作为担保机构,并且承诺风险不会太高,因为农行按照《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对每笔贷款实施监控”。

  2003年9月22日中机电与北京北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北旅汽车”)签订的10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显示,中机电当年要向北旅汽车购入7107辆御虎牌汽车,合计3亿元。中机电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农行申请贷款。

  但事实上,这两家公司当时已经处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据本报记者从北京市工商局调取的工商详档,2003年5月15日,中机电收购北旅汽车51%的股份,共持有北旅汽车60%股份。两公司当时的法人代表均为肖松友。

  中泰信用接了这笔担保业务,按照程序进行了尽职调查,中机电也提供了其向北旅汽车购车的合同,并且备份了中机电与农行总行的贷款协议。同时,中机电向农行提供的财务数据显示,中机电完全有能力偿还这笔贷款。

  2003年9月4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农行总行营业部分8次将贷款打入了北旅汽车在民生银行(6.04,0.02,0.33%)广安门支行的账户。

  首笔贷款4000万元到账次日,北旅汽车旋即开出一张支票号为XV102786851的转账支票将资金悉数转至了中机电。

  此后的7笔贷款,也均以此方式在当日或者次日转账至中机电、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警安公司。

  本报记者从调取的工商档案可知,深圳警安公司为中机电创办初期占比16%的出资人,而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4月至2004年5月的总裁于炼,同时也是北旅汽车公司的董事长,与肖松友同为北旅汽车董事会成员。

  根据上述转账支出信息可知,中机电的3亿元购车资金并未用于向北旅汽车购车而是转回至中机电及其关联公司。

  本报记者掌握的另一个情况,则让这笔贷款的用途显得更为神秘了。

  北旅汽车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北旅汽车年生产汽车能力在1000辆左右,签订一年7107辆汽车的销售合同,根本不可能完成,也没有相应数量的存货。

  北旅汽车给有关部门的情况说明也进一步验证了上述人士的说法。这份2010年12月17日加盖北旅汽车公章的情况说明称,2002年度公司生产汽车192辆、销售188辆;2003年,生产汽车1078辆、销售404辆;2004年生产汽车783辆、销售1134辆。

  奇异的细节

  农行总行营业部在发放贷款之时亦有奇异之处。当时农行的风险控制已经对每笔贷款实施监控,并且在农银授字(2002)第018号协议第十条明确约定了农行的监控,但在该笔贷款转账流程细节处有待推敲。

  2004年初,农行向中机电2003年先行发放的6笔合计2.4亿元贷款已陆续到期,按照约定应该偿本付息。在中机电并未按时向银行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农行仍然于2004年1月21日、2月3日继续向中机电放款6000万元。

  就上述情况,本报记者向农行总行营业部一位人士了解,其称,现在风控要求非常严格,几乎不可能出现贷款到期不归还继续放贷的事情,但是历史上是否有过,就很难说了。

  2006年9月6日,农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民事诉讼,要求北旅汽车替中机电偿还贷款及利息。但2007年12月19日,却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

  而上述3亿元资金进入的账户亦极为隐秘,该账户在北旅汽车的财务账目中均无显示。

  但据北旅汽车财务经理张继文介绍,2003年9月,北旅财务负责人钟君让财务尚丽丽、肖志清和中机电一员工前往民生银行开户,该账户由钟君一人掌管,从2003年9月4日开始使用。

  同时,在北旅汽车2010年12月17日给有关部门的另外一份加盖公章的《合同情况说明》中提到,现任财务总监李某受股东指派,于2004年11月9日到北旅汽车任职,前财务总监陆宝珠始终不交接工作。后打开其办公室时,发现室内一片狼藉,陆宝珠早已离开北旅汽车,也无法与其联系。

  在2002~2004年北旅汽车产、销台账及会计账目上,未见上述10份合同的履行情况。

  而在北京市二中院2007年第15033号判决中记载,中机电提出其财务账簿已丢失,对北旅汽车提供的财务往来资料予以认可。

  经北旅汽车财务查证,截至2006年11月24日,中机电尚欠北旅汽车934.95万元资金。同时,中机电也确认了存在该欠款。也就是说,前述3亿元购车款不仅没有进入北旅汽车,中机电还欠北旅汽车资金。

  更令人生疑的是,贷款事件中至为关键的两个人——于炼和肖松友,在贷款到手后不久即双双离开了中机电和北旅汽车。

  有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是一起很明显的刑事案件,编造经营项目,使用虚假经济合同、贷款流向等客观行为已经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行为要件,但不知为何这么一起明显的刑事案件农行会选择从民事的角度去起诉。这个案子提起代位诉讼十分牵强,被驳回的结果应该在起诉之初就可以预料到。

  农行总行营业部人士均在电话中以时间久远不清楚内情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本报记者也辗转联系到了农行方面该案的代理律所——北京天睿律师事务所,该所工作人员透露,该案主要代理律师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代理过多起农行案件,专业能力很强,而且该笔贷款已经追回,由担保机构代偿。

  至于为何不报案而采用了民事诉讼的方式,该人士则称:“已经驳回了,无须再谈。”

  行业之困

  2011年5月16日,本报记者从中泰信用了解到,该公司已经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这起案件被列为刑事案件正式受理,目前处于侦查期。

  中泰信用前路如何?是否会获得“泰跃系”注资支持渡过难关?刘奎元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注不注资是另外一回事,呼吁司法界关注民营担保公司面临的法律空白和非系统性风险格外重要。

  刘奎元表示,因为现在发生骗贷案,首当其冲受到损失的是担保公司,银行可以从担保公司处弥补损失,所以自身并没有动力去追究责任、改变现状。

  李慧告诉本报记者,自己长期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专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以保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因为近年来该行业发展势头迅猛,但是相应的保护手段却极为有限,远远跟不上发展速度。

  据她介绍,目前对该行业的保护唯一一个依据是2010年商务部等部门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仅是一个部门规章,一旦与《证券法》等法律冲突,就会产生一个适用性问题,对行业内公司的保护力度偏弱。

  对比担保业发展较好的英国和美国,它们全部都有针对担保业专门的法律。同时,这些国家对于担保公司可以投资的范围、其投资者、风险控制,均有严格的要求,这是我们在发展中需要借鉴的地方。

  而且,因为目前全国无统一法律法规,所以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各地也不尽相同,有一些在地方政府金融办公室,涉及到不同项目,则还有不同部委实施多头监管,本身蕴含的风险较高。

  据本报记者了解,目前全国担保业平均年保费在2%左右。在保费微薄的情况下,只有国有背景的担保公司同银行有1∶9或者2∶8的风险承担比例,民营担保公司普遍为100%承担风险。

  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则是担保机构承担70%~80%责任比例,其余部分由协作银行承担,这样可以共同强化对贷款企业的监管。

  吉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董事长袁文百谈到这种行业现状时指出,绝大多数银行并不想承担任何责任,要求担保机构必须为被担保企业贷款本息提供100%的担保,当贷款逾期时,必须由担保机构全额代偿,实际上将全部风险都转嫁到担保机构头上。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设置门槛过高,大部分银行要求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且担保贷款率均上浮10%~30%,这令担保机构的生存环境和盈利空间受到很大制约。

  李慧认为,银行与担保公司责任比例,应该与基础法律关系有一致性,谁的责任谁赔偿更多。

  李慧表示,假如担保公司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尽到了责任,只是贷款方恶意骗贷,担保公司在其中是不知情的角色,则协作银行应该与担保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因为银行的风控更加严格,更加有助于监控和及早发现骗贷案,这种风险共担的设计才会有助于提高担保业与银行有合作、有界限地协同发展,从而促进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有序。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的李维律师认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监管和规范发展非常有必要,因为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身在其中的担保公司深谙钻空子之道。近年来不乏担保公司参与骗贷案的情形,或者担保机构本身尽职调查不认真、存在侥幸心理等导致代偿,这应该是本身的经营风险。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担保公司还是有所规范和保护的,但是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方面,保护规范的担保公司避免遭遇陷阱,另一方面,法律要使钻空子的担保公司付出代价。

  此外,李维还提到,对于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更为紧迫的是我国企业信用体系亟待建立的现实。现阶段,不诚信的企业为数不少。因企业不按时还款,而造成的呆账、死账成了制约担保业发展的严重问题。建立了企业信用体系,便于担保公司判断企业的信用状况,形成行业发展的良性外部环境。

  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司数据,2008年全国担保代偿总额43.4亿元,占当前担保总额的0.6%,比上年增加11亿元,代偿损失5.8亿元,占当年担保额的0.08%。平均单笔代偿额,由上年的30.3万元增加到61.2万元,呈现出一种逐年增加的态势。

  “要求担保公司马上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尽职调查能力目前是很难的。”李慧说,融资性担保行业可以借鉴信托业发展模式,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和部门可以发挥带头作用,从更高层面上本着为行业长远着想的态度,组织和进行一些业务培训等提高其专业能力。其次,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担保公司尽调遇到困难,不能独立完成,协会等相关部门,可以协调组织一些专业人士进行帮助,从实践角度帮助化解单个担保公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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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李晓晔 高岩 责编:唐小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