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购买二手房,一些房产中介为了自己的利益,跨区抢客,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置之不理还向买家索要中介费这些情况太多了。”
买房原本是件好事,但是由于遇到不负责任的中介让王女士买房未成,走上了讨债维权之路。日前维权热线接到王女士的电话,称自己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亲历房产中介强行强客的情形,在签订居间协议和买卖合同后,由于无法申请贷款在讨回首付过程中又遭房东敲诈。
维权热线第四期:中原地产涉嫌违约 七旬老人走上讨债维权路
出于对王女士的保护,照片做了模糊处理
事件回放:
七旬老人四处觅房为养老
为拉客户浦东中介撬宝山房源
家住浦东新区塘桥板块的王女士与丈夫于2009年10月开始四处看房,原本计划在塘桥板块买一套大一点的房子,作为夫妻两养老之用,但是在将周边的房子看遍之后,王女士了解到该板块的房屋均价偏高,已经远远超出购房预算,最终决定在其他区域另觅房源。经过近两个月的艰苦看房,夫妻两在中介的多次陪同下看中了位于宝山区的一套面积为131平方米的房屋,靠近地铁7号线,出行方便。
房子看好后,王女士与丈夫回家路上经过中原地产,便在门店门口了解房源信息,销售人员小吴接待了王女士,在与王女士沟通后,小吴了解到王女士已经有心仪的房屋,并获知了房屋具体地址。并告诉王女士自己手中有一套房源,是位于塘桥板块的岭南苑,靠近地铁7号线,当天就可以看房。王女士在小吴的劝说之下决定前去看房。而当三人走到岭南苑时,小吴告诉王女士这套房屋刚刚被其他同事售出,同时小吴表示王女士看中的那套宝山区的房屋也可以帮忙找到卖家。
为促成生意中介保证能贷款
签订合同后买家支付48万元首付
第二天小吴打电话给王女士说已与卖家约好上午在中介见面,在等到下午4点左右,卖家李先生才从南通赶到,双方承诺到手价188万,当天晚上签好合约,王女士担心贷款无法办下,并说明了自己的情况:目前居住的房子还在还贷,外地还有一套房子是以女儿的名义贷款,中介为给王女士吃颗定心丸,做成生意,表示保证能贷款,王女士仍然不放心,在中介与卖家的认可下,三方在买卖协议中又添加了一条:若是贷款不成,则互不追究责任。按照协议约定,第二天王女士便将首付款48万元付给卖家,并至房产交易中心缴纳了2万元契税。
咨询后获悉年过六十无法申请贷款
对于能否贷款一事王女士仍不放心,几天后在咨询了附近各家银行后了解到由于夫妻两已经年过六十且名下均已有房产,因此无法贷款。于是王女士便与中介员联系,中介表示没关系,可以找房东退回首付。
房东:要还钱先付2万元补偿 48万元仅返还46万元
几天后中介告知王女士,房东不同意退还首付款。王女士决定亲自前往南通找卖家。一开始对方的方法是磨,并要求王女士补偿2万元,王女士担心无法要回首付款便口头答应了卖家的要求,卖家承诺可以帮她至房产交易中心办契税并返还48万房款。
“过了大概3个月后房东返还了44万首付款,之后又过了一年房东才把2万元返还,之间一直在催,房东也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但至今为止房东还未帮忙办理契税。”
卖家未退清首付款中介已返还产证 向买家索要中介费
正在王女士忙于要回首付款的当口,中介此时也未闲着。在小吴要房东退回首付款被拒后,又向王女士索要中介费,王女士以双方未成交为由拒绝了中介的要求,中原地产便将王女士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支付三千元给中原地产。
据王女士回忆,2010年10月时,曾电话联系房东携带身份证前来办理契税,房东告诉王女士自己已经来过上海了,拿回了压在中介的产证,对此王女士对中介的行为极为不解:“这家中介太不负责了,双方没有成交且问题还未得到解决中介却将房产证还给了房东。”
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周大仓律师观点:
一、就卖家要求买家王女士补偿两万元问题的法律分析: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买方贷款无法获批办理,视为双方均不违约,互相不承担责任。因此,王女士可据此以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卖方应退还全部购房首付款;
2、如买家为退还首付款,口头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其同意对卖方补偿2万元,该意思表示已对前述第1点合同约定内容(互不承担责任)做出变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据此,卖方可要求买家补偿其2万元或从首付款中直接扣除;
3、如王女士确有证据(如手机短信)能证明卖方利用退还房款一事要挟王女士,比如其表明如不补偿其2万元,其即不予退还所有房款。这种情形下,王女士是在卖方乘人之危的情形下做出的意思表示,显失公平,王女士可要求撤销其做出补偿的意思表示,要求对方退还2万元购房款。
二、中介是否应当对王女士承担责任:
根据买卖双方与中介签署的居间协议,中介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其做为丙方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其即履行完毕居间义务,王女士即应支付中介费。但律师注意到以下三个问题:
1、居间协议中还明确约定,中介负有履行协助双方办理房屋税费缴纳、过户、交接等手续的义务,在合同终止后,其同样负有协助双方处理合同终止后的义务,本案例中即表现为协助王女士向卖方主张退回房款;
2、另外,合同当事人除应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以外,还具有后合同义务,即履行合同终止后的协助、保守秘密等义务。本案例中中介在买卖双方合同中止后,其在卖方未完全退还房款的情形下,即将房产证交给卖方,可视为未履行协助买方收回房款的义务。据此,王女士可拒绝支付中介费或要求中介承担相应的责任;
3、根据王女士陈述,中介在提供服务时承诺王女士可以办货款,如王女士有相应证据(如书面承诺或录音等),则中介应承担全部责任,如赔偿双方损失(如有),王女士也无需支付中介费。
综上,中介公司在未全面履行自身义务的情况下,即向王女士主张中介费,其行为不仅违反居间协议约定,同时也有违市场交易贯例,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针对此事,新浪乐居根据王女士提供的电话连线了居住在南通的卖家的,但是截止新浪乐居发稿前,卖家未予做出回应。
同时,新浪乐居也连线了中原地产的相关人士以期得到回复,对方表示将会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新浪乐居还会进行持续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