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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运图书被当“无主货物” 奔腾称损失自担
投诉—爆料—内幕—线索—传闻
http://www.redsh.com 2011-05-16 红商网 评论 发布稿件

  快运一包货物,未通知提取,就在发货方和提货方都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当做“无主货物”处置了。5月10日,网友姜先生在半岛网论坛发帖投诉。随后,记者联系了奔腾快运,其表示,不排除货物已被取走。但“不管如何,已逾一个月的查询期,如果造成了损失,要由客户自担。”

    快运图书成了“无主货物”

    5月11日,姜先生告诉记者,1月18日,他通过奔腾快运邮寄了一包价值400元的图书,目的地是济南天桥区文化市场,货号为0105959。由于正值春节,就未及时与提货方确认是否收到货物。

    “直到2月底,我再次进货联系对方时,他告诉我从未收到货号为0105959的货物,甚至没有接到快递公司通知取货的电话。”姜先生告诉记者,得知情况后,他就立即与奔腾快运济南方面联系,对方明确表示“没有此单货物”。姜先生推测最大的可能是“丢单了”,于是,就先后多次与奔腾快运青岛方面联系查询,对方的回答让姜先生死了心,“已过了一个月的查询期,无法查询货物记录,可能早就被当做无主货物进行了处理,但不能担负赔偿。”

    “双方的联系电话均填写无误,货物如何收不到?即使收不到,在快递公司对于逾期不取的货物进行处置之前,难道就不应该征求发货人的意见吗?”姜先生质疑道。

    奔腾:不排除对方已经收到货物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奔腾快运青岛货场经理谢先生,他表示,“如果在一个月之内进行查询,货物邮寄不到,快递公司将给予一定的赔付。然而,接到姜先生反映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一个月,济南方面和青岛方面都已经查询不到了货物记录了。”

    “不排除对方已经接到了货物,但手头确实拿不出证据。”谢先生表示,“不过,不论如何,已经超过了一个月,快递公司实在无法给予姜先生相应的赔付,已多次做过解释了。”

    律师:可索赔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李瑞敏律师,李律师明确表示,“一个月的查询期属于快递公司的格式条款,限制了发货方或提货方的权利,属于无效条款。”

    “如果发货方在快递单上留下的联系方式是有效的,则快递公司完全可以联系发货方做下一步的处理,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能单方变卖。因此,快递公司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发货方的合法权益,就对损失进行赔偿。”李律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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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质检网  孙贴静 责编:寄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