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证据中,有一份手写的收条,其内容为“收到陈加贫先生人民币三十万元”,落款是林其仁的签名。据举报方称,这位陈加贫先生“与林聪颖明显恶意串通”,曾“代表”林其仁出席九牧王公司的董事会,但据林其仁描述,自己根本不知道召开过这样一个会议。
另外一份证据是一份声明书。在声明书中,提到了涉及本次股权纷争的关键点——150万元的出资方。在这份声明书中,明确提出“自1991年4月福建省晋江磁灶镇福利制衣厂开始筹备至今,福建九牧王制衣有限公司的所有投资均由中方福建省晋江磁灶镇福利制衣厂出资投入,声明人(林其仁)及香港新科企业公司均无在福建晋江九牧王制衣有限公司投入分文现金。”声明人签名处有林其仁的签字。时间为2002年5月27日。
此外,还有一份福建省厦门市出具的公证书。公证书内容为“兹证明林其仁于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来到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授权委托书》上盖章、签名”。公证员处有“陆建明”字样的个人印章。而据林其仁先生描述,在当年的“迷药事件”中,唯一的见证人就是这位名叫陆建明的公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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