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5月12日讯 2011年4月22日下午,消费者付继武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消费者状告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微大厦”)商品销售欺诈案尘埃落定。该消费者表示:判决结果既在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意料之中的是,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维权成功的十分罕见;意料之外的是,二审法院判决书无视客观现实,明显是在拉偏架,有失司法公正。
根据案情介绍,一名消费者于2010年8月5日到翠微大厦三层购买了售货员声称为“BOSS”的皮具礼盒和男鞋两双。在购买过程中,销售员称产品为BOSS 品牌,并且在翠微大厦店铺显著位置,标有“BOSS”标志。 消费者在开发票时,工作人员也将商品名称登记为“BOSS 鞋”。后消费者经过查询发现,其购买的商品为“BOSSSUNWEN”品牌,与知名品牌“BOSS” 没有任何关系。消费者感觉受骗,多次找翠微大厦理论,均没有得到合理答复。一怒之下,遂诉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法庭。但没想到的是,立案如此坎坷,在消费者反复恳求之下,立案庭整整经过四个多月才准予立案。消费者请求法院认定翠微大厦构成欺诈,双倍赔偿消费者购物款,停止欺诈行为,并向消费者公开道歉。翠微大厦并没有在庭审前做出答辩,庭审之前,消费者聘请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赫英强作为代理人。复兴法庭于2011年1月7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翠微大厦称“BOSSSUNWEN”有合法的进店手续,也是注册商标,而“BOSS” 为 “BOSSSUNWEN”的缩写,“BOSS”也并非独立的商标。消费者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称,“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无疑会认为BOSSSUNWEN为BOSS的系列商标,作为有着丰富商标代理和民事诉讼经验的律师,如果不加以查询也无法发现BOSS 与BOSSSUNWEN商标的巨大区别,很容易认定两商标近似”。一审判决认定,消费者未证明“BOSS”为国际知名品牌,消费者对翠微大厦销售人员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的内容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消费者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4月12日,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中翠微大厦依然坚持“BOSS” 为 “BOSSsunwen”的缩写,“BOSS”也并非独立的商标。消费者称“BOSS”商标为一家德国公司注册和拥有的驰名商标是无任何争议的事实,也是常识,对于常识问题是无需举证证明的。并且在一审中已经向法院提交了“BOSS”商标为依法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证据。翠微大厦盗用“BOSS”商标的品牌效应和市场信誉,骗取普通消费者的信任,企图用这种“傍名牌”的手段欺诈消费者。具体理由为翠微大厦作为服装销售商,在明知“BOSSsunwen”与“BOSS”存在天壤之别的前提下,还在货架显著位置直接标明“BOSS”字样;售货员在介绍商品时告知她们销售的就是“BOSS”品牌商品,故意诱导顾客误解该商品就是真正的“BOSS”品牌商品。售货员也隐瞒了“BOSSsunwen” 与“BOSS”根本就是两个没有任何联系的品牌的真实情况;翠微大厦开具的售货发票上直接写明商品是“BOSS”品牌的,使消费者更确信售货员的虚假宣传,误以为该商品是真正的世界驰名商标“BOSS”的系列品牌,从而进行购买。翠微大厦的销售行为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已经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诉讼请求应当获得法院支持。
据悉,翠微大厦在其翠微广场有BOSS 专卖店,其对BOSS 品牌应当是非常熟悉的。其对“BOSS” 为“BOSSsunwen”简写的说法并不能让人信服。
审判决依然没有否认翠微大厦所称“BOSS” 为 “BOSSsunwen”的缩写的说法,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消费者“作为成年人应当能够区分BOSS 与BOSSsunwen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商标品牌”因此,驳回了消费者的上诉,维持了原判。代理律师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赫英强对该判决评论意见如下:
一、翠微大厦以“BOSS”之名宣传介绍商品,实际销售的却是“BOSSsunwen”商标的商品,误导和欺诈付某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行为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如实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尊重消费者知情权”的义务。付某某为购买名牌礼品送给亲友,到翠微大厦处购物。营业员在推销商品时,采取了多种手段使付某某误以为自己购买的鞋和皮带等商品就是真正的世界驰名商标“BOSS”品牌商品,已经构成欺诈,具体如下:1、在货架显著位置的宣传招牌上直接标明“BOSS”字样;2、营业员在介绍商品时告知她们销售的就是“BOSS”品牌商品,故意诱导顾客误解该商品就是真正的“BOSS”品牌商品。售货员也隐瞒了“BOSSsunwen” 与“BOSS”根本就是两个没有任何联系的独立品牌的真实情况;3、开具的售货发票上直接写明商品是“BOSS”品牌的,使上诉人更确信售货员的虚假宣传,误以为该商品是真正的世界驰名商标“BOSS”品牌,进行购买。
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从上述事实和证据情况来看,翠微大厦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
二、翠微大厦采用“傍名牌”的欺诈手段,以“BOSS”之名销售“BOSSsunwen”的商品
“BOSSsunwen”与“BOSS”两个商标在知名度和品牌价值等方面存在天壤之别。作为普通消费者,付某某和其他老百姓一样,只是听说“BOSS”品牌是名牌,并对该名牌商品的质量和信誉非常信任,并不了解“BOSS”品牌的产地、商标注册,商品分类、近似商标等详细情况。
如上所述,就“BOSS”系列商标本身来说,该商标就有三个,并且两个商标都包含有英文字母“BOSS”字样。原告识别“BOSS”商标,也只是识别英文字母“BOSS”字样。消费者认为含有“BOSS”字样的商标都是“BOSS”系列商标也符合一般的社会常识和认知能力以及认知习惯。就一般的社会民众而言,人们也不可能识别“BOSSsunwen”与“BOSS”是两个独立的并且无任何联系的商标。两个商标是近似商标,非常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但是,作为大型百货销售商场,翠微大厦有着较强的识别能力,并且也应本着诚信经营、为消费者负责的原则,在宣传介绍商品时向消费者如实充分的介绍商品的商标、产地、性能等商品基本信息。遗憾的是,翠微大厦却“挂着羊头卖狗肉”,恶意的利用“BOSS”的知名度,采用“傍名牌”的手段,销售名不见经传的“BOSSsunwen”商品,牟取巨大经济利益。这种行为不但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翠微大厦对其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翠微大厦作为服装销售商,在明知“BOSSsunwen”与“BOSS”存在天壤之别的前提下,为谋取商业利益,故意在宣传和推介商品时,隐瞒真实情况,在店铺招牌上和口头介绍时做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误认为是真正的“BOSS”品牌商品,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了非真正“BOSS”品牌的商品,蒙受了损失。因此其应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双倍损失等法律责任。
四、要求付某某作为普通消费者承担鉴别“BOSSsunwen”与“BOSS”的责任,超过了一般社会民众的认知能力,也不符合对于商标识别的认知习惯
付某只是一般的消费者,看到“BOSSsunwen”商标后,认为该商标就是传说中的“BOSS”商标中的系列产品,这种认知也是普通民众容易产生的认知结果。也恰恰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缺乏诚信和良知的商家采取“傍名牌”的手段,注册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在公司名称和店铺商号中故意添加知名品牌的字样或图形,借以销售自己的商品。即使是专业的商标代理人,不经过慎重的商标查询,也不能对某一商标的注册类别和近似商标的注册情况作出正确判断。要求消费者练就“火眼金睛”鉴别注册种类如此繁多的商标,实在是过于苛求,也是对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设置了另一道阻碍。消费者走在非常艰难的维权之路上,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扶持。唯有如此,个别消费者的维权之举才能成为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倡导性的创举,为更多的消费者赢来安全消费、放心消费、轻松消费,乃至愉悦消费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