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北京讯:发动机是汽车零配件中的核心部件,一旦汽车质保期外发动机出现故障,无论维修或是更换,都是消费者很难负担的高额费用。为此,发动机的质量与性能成为车主们所关注的重中之重。2011年4月25日,江苏南京车主陶先生向维权网反映,称其于2010年9月下旬购买的奇瑞A3汽车刚过首保就出现发动机故障问题,对此,陶先生希望能免费更换发动机,而奇瑞厂商称这样的情况只能维修,拒绝更换。
奇瑞A3首保发动机故障
陶先生告诉编辑,他于2010年9月下旬在当地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奇瑞A3汽车,并于2011年3月下旬在经销商处进行了首次保养。在4月17日驾车出行途中,发现冷却液报警,便立即将车停在路边,向经销商反映该情况。经销商处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加点水后开车至4S店维修。然而,行驶没多久,机油低压报警,随后,工作人员前来检查后称可继续行驶,按照其说法行驶至前方路口处,该车突然熄火。陶先生再次致电经销商,对方称可加大油门继续开,此时发动机异响很大,并且途中又熄火4次,陶先生终于把车开至经销商处,却被告知已经下班了,要求其次日再来。
次日,工作人员检查后称,故障原因是通过水箱的一个水管脱落,使水箱无水,从而导致发动机拉伤。并把陶先生的发动机拆解后,将陶先生的情况提交厂家,经过一周时间的等待,厂家方面回复称只能维修,不能更换。
随后,编辑与奇瑞客户服务中心联系,对方表示,将与陶先生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后再将处理结果反馈。
汽车三包规定有望今年上半年出台
长期以来,消费者遇到汽车质量问题,厂商和经销商普遍的解决方法多为“修理”,希望得到更换的消费者往往无法如愿,三包法的草案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消费者维权无据可依,往往是车企自定规则。而“汽车三包规定”颁布后,消费者要求对问题汽车进行修理、更换或退货处理将拥有强有力法律依据。
“汽车三包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汽车出现质量问题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质量问题是指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安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汽车“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这也正是现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于车主们合法权益无法全面维护的主要原因。希望三包规定的出台,能加强对汽车厂方及经销商行为的约束力,从而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维权网法律提示:
我国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销售的产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汽车作为一种现代普遍的交通工具,如果质量出现问题无法驾驶,则对于消费者来说就等于达不到使用目的,丧失了其购买该产品的根本目的,有权要求销售者、生产者维修或者更换产品。汽车作为一种关系人身体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对其质量的要求应该比其他一般产品严格,我国法律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求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汽车作为一种和消费者人身安全息息相关的产品,主要部件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威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严把质量关,反复维修不能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和安全标准的,应当负责更换,否则酿成悲剧,对于消费者和销售者、生产者来说都是损失。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当尽快及时的和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联系解决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在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后,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金雪/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