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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佳缘欺诈事件疑云重重 或存恶意炒作
投诉—爆料—内幕—线索—传闻
http://www.redsh.com 2011-04-27 红商网 评论 发布稿件

  律师观点:

  垄断行业协会秘书长姚克枫告诉记者,他之前接到过一些交友网站的类似案子。但是从法律上来讲,一般情况下,世纪佳缘要承担相应责任,有三个条件,第一,前提如果“虚构信息”的人是网站推荐的,第二,与实施严重背离,比如,此人的性别有问题。第三,网站负有过错的情况下。世纪佳缘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如果世纪佳缘在接到会员审核时,如果不作为,放任这种虚假信息,那么此时是有责任的。而其他对审核信息有问题,是其经营模式的问题,需要互联网一步一步发展来完善。

  而对于此是否会影响世纪佳缘上市,姚克枫告诉记者,一般不会影响,世纪佳缘是赴美上市,而美国的审核标准主要有两点:业务报表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具有潜在盈利性,目前来看,世纪佳缘还不符合这两点。要看到互联网发展好的一面,世纪佳缘如果上市,将是我国国内第一家婚恋网站上市。目前互联网的实名制还不完备。

  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宏辉对记者说,如果有证据证明骗子的诈骗行为属实,且有人多次向网站举报过,但骗子仍然行骗,网站应该负连带责任。如果对注册会员的个人信息有审核的程序,但有证据证明会员有诈骗行为,网站也要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分析人士看法:

  IT观察人士贾敬华:如果仅仅是“涉嫌”的话,此事不一定会影响到网站IPO。同时,也不排除竞争对手攻击的可能性。但如果属实,可能会有影响,但现在不好说,要看这一案件的影响力。

  知名技术经济观察家“瞬雨”:这件事如果属实,IPO肯定会受影响,甚至暂停。赴美IPO其实比在国内创业板上市其实门槛更低,所以是否取消要看在美国新闻界是否产生影响。这种事情很可能是有竞争对手在推动,它的竞争者当中是否有谁会从中受益,是比较关键的。其实这类事情,如果是竞争对手推动,在我看来是得不偿失的。“杀敌一千,自损八百”,因为受到关注之后,用户将拷问的,不只是这一家企业,而是整个行业。就像三聚氰胺事件一样。但这件事情看起来的确不像是孤立的。为什么偏偏在这个时候有这个事?所以我觉得竞争导致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不是单纯源自受害者。即使受害者属实,那事件也经由了竞争者借题发挥。

  知名财经评论家周俊生:世纪佳缘遭遇的信任危机问题,其实是我国IPO企业面临的共同问题。就这家公司来说,它的问题还需要更多的事实支撑,不能排除这种举报是出于商业竞争的需要。但是,近期中国赴美上市的所谓“中国概念股”在美国市场的遭遇很典型地说明,中国企业赴美上市,需要以更严格的标准来要求自己。

  这个事件对世纪佳缘的IPO当然会产生负面影响。目前举报者声称要起诉,一旦成为实际行动,虽然企业可以继续进行IPO,但增加很多难度将是可以想见的,它不得不面对投资者的质询,如果不能给投资者一个满意的答复,那么,它的IPO很可能会遭遇失败。我认同《经济参考报》报道中美国投资机构Colombia Capital投资经理张超的观点,世纪佳缘想要成功上市,必须认真对待投资者的这种质疑。

  最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企业热衷于赴美上市。这一方面表明了这些企业更愿意进入国际市场的雄心壮志,但在这同时也反映出国内市场对企业上市的条件还比较苛刻,无法满足他们的融资需求。但是,就像一句俗话所说的,世上没有白吃的午餐,国外因为市场化程度高而对上市条件的宽松,是伴随着严密监管的制度安排的。近来一些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在美接连遭遇质疑,甚至不得不停牌,有的被打入“粉单市场”,对企业造成了很大的信誉损失,这是一些赴美上市的企业必须注意的。既然到了国外上市,就必须服从国外的监管,按照国外的监管条件来规管自己,不能把国内上市企业在IPO中的一些不良作风带到国外。

  IT专栏作家张书乐:网站确实有对会员资料进行一定审核的义务,但据此认定网站能够完全审核清楚会员资料,也是过分的要求,即使是相对严谨的微博认证用户,其认证信息都难免有夸大、失实或用户身份发生变更而未及时更新的问题,因此我认为据此认为此案件会对IPO之路有影响,也是杞人忧天。这一事件本身并不能代表世纪佳缘存在严重欺诈问题,目前只是一个个案和孤证,除非由此带出众多案例。如果此事引发了众多案例,那倒有可能引发连锁反应,集体诉讼比个案诉讼,对IPO的影响会更大。

  附刘擎给世纪佳缘律师函

  致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律师函

  贵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

  据闻中国在线婚恋网站“世纪佳缘”正式启动上市申请,计划在纳斯达克上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公民刘擎女士的委托,指派周密律师作为刘擎女士的代理人,向贵协会发出律师函。

  我所委托人刘擎女士2009年注册世纪佳缘,后来成为付费会员,2010年2月2日通过该网站认识一名自称“国家电网能源公司财务总监”的会员刘某,世纪佳缘ID为3555569。刘擎因为对于该网站的充分信任,被该会员虚假身份所欺骗,遭受感情、金钱和身体健康的多重打击。在交往的过程中刘擎发现对方的各种表现根本不像是在网站上自我介绍的那般体面。经过刘擎的多方了解终于发现,这一会员在网站的所有自我介绍的学历、职业、职务、薪酬、身高、年龄等信息全部虚假。而且这位会员同时与许多女性会员保持暧昧关系。这完全背离了世纪佳缘网站所倡导诚信交友、严肃婚恋的宗旨。

  律师认为刘擎是世纪佳缘网站的付费注册用户,对世纪佳缘网站提供的信息产生的是合理信赖。并据此信赖而为一系列之行为,作为合同双方来讲都有对应的权利义务。刘擎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义务。世纪佳缘网站收费权利之后的义务就是按照其承诺,提供最严肃最可信赖的会员信息。而网站却未尽到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导致刘擎浪费了时间和金钱且身体受到了严重伤害(八级伤残),对于一个年轻女子来说损失可为巨大。对此世纪佳缘网站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世纪佳缘网站在其显著位置提供《世纪佳缘会员注册条款》,该条款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一旦会员在注册页面点击或勾选‘阅读并同意接受注册条款’相关内容后,这就表示会员已经阅读并且同意与世纪佳缘网站达成协议”,是要约。上诉人与世纪佳缘网站间的合同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而世纪佳缘网站提供的免责条款并没有采用足以引起上诉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不应视为“采取合理的方式”,且通篇都是免除己方之责任。故依据法律,世纪佳缘网站在《世纪佳缘会员注册条款》中提供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刘擎认为,世纪佳缘号称“严肃的婚恋网站”,以此作为最大卖点,大肆宣传,而且获得了公众的信任。但至事发之后刘擎向世纪佳缘投诉至今一年之久,未有任何世纪佳缘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她解释或道歉。世纪佳缘这种冷漠和傲慢的态度令她无法接受。据律师了解,刘擎现象在该网站并不是唯一的。在刘擎主张权利的同时还有许多来自全国各地的,世纪佳缘网站的会员受骗者在表达自己的不满心声。而世纪佳缘网站并没有作出积极的反应。

  《华尔街日报》中文网称认为,婚恋网站的盈利模式尚待检验、同质化竞争激烈和缺乏行业监管是困扰婚恋网站未来规模化发展最核心的问题。在招股书的市场竞争一栏中,“世纪佳缘”网站也承认,目前中国在线婚恋市场虽然机会巨大,但面临进入门槛低、同质化现象严重等问题。该公司称,目前竞争对手众多,未来还将面临来自海外的对手。路透社中文网称,“世纪佳缘”称自己的在线交友平台为中国最大,截至2011年3月已拥有4000万注册用户。

  律师认为世纪佳缘的态度不会是蓄意不理会会员的声音,对于网站经营的环境不是没有考虑,只是没有真正的认识到虚假信息的危害。一个传播真诚和爱的地方怎么能放纵虚假和滥情。上市本身来讲是好事,但如今社会缺乏诚信,一向以最严肃自居的网站更不能来的都是客一切向钱看。这样的工作作风上市就不一定是好事了,可能会把许多负面的东西待到外面去。

  希望网站把刘擎事件坏事变好事,加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手段。一定要有勇气有办法,解决恶意注册会员的问题。不要把出问题以后的责任全部推给恶意会员,骗子自有他的责任。网站的义务是不容推卸的。也不要把时间和精力用于对付敢于唱反调的声音。对虚假信息的放纵不仅是对善意会员的伤害也是对恶意会员的伤害,更是网站自己建设的伤害。还是对社会诚信的伤害。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贵协会充分考虑受骗会员以及律师的意见,对于该网站的上市申请予以仔细考察,综合评估。

  此致

  敬礼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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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T商业新闻网   责编:林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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