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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质疑“利益输送” 向首钢讨说法
投诉—爆料—内幕—线索—传闻
http://www.redsh.com 2011-04-22 红商网 评论 发布稿件

  停牌半年但重组丝毫没有进展的首钢股份,已经激起众多中小投资者的不满《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多位首钢股份的中小股东近期陆续抵京,准备向上市公司“讨个说法”。

  中小股东向首钢股份讨说法

  在北京石景山区,离首钢不远的速8酒店内,很多来自全国不同地方的人开始聚集,他们都是被首钢股份“套牢”的中小投资者,少则几万元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

  “我们是来向首钢讨说法的,我们中小投资者有这个权利。”自然人股东于志涛20日下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他当天去首钢股份公司正式递交了邀请函,希望首钢的董事长和广大投资者会面,并回答他们的质疑。此外,各地的投资者都还在陆续赶往北京。

  公开资料显示,自2010年10月29日开始,首钢股份停牌至今已经过去约6个月时间。根据首钢股份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钢铁主流程停产公告》,首钢股份北京石景山厂区的炼铁厂、焦化厂、二炼钢厂、高速线材厂等全部停产,现有钢铁生产经营业务明显减少,2010年前三季度,停产资产涉及的收入约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63%。这意味着,首钢股份钢铁主营业务已经极度缩水,亟待其他资产重新注入。

  根据首钢股份发布的公告,首钢总公司原先承诺,在2010年底将经营稳定、具有发展前景的钢铁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然而,2010年12月17日,首钢总公司又将重组期限延至2011年6月30日。

  除此之外,根据首钢总公司发布的《首钢总公司201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2007年8月24日,北京市政府《关于研究2007月末首钢压产等工作的会议纪要》已经明确同意首钢工业区土地的一级开发由首钢的全资子公司承担,首钢作为首钢工业区土地运作主体和收益主体。股东们认为,这意味着作为上市公司的首钢股份,已经被排除在原厂区土地一级开发权之外了。

  “我们之前购买首钢的股票,就是对它的前景非常看好,”于志涛告诉记者,但是至今毫无消息的资产注入令众多被“套牢”的中小投资者深深感到“被欺骗了”。多位中小投资者都向记者坦言,目前的情况来看,不仅资产重组疑窦丛生,而且首钢搬迁后的土地后续开发权也被划拨到了首钢集团公司,补偿等巨额的资金去向也并未发布任何公告。

  首钢股份尚未回复“利益输送”质疑

  从投资者向首钢股份递交的《查阅和质询书》以及向石景山区法院递交的起诉状来看,中小股东此次关注的焦点主要在首钢股份拆迁补偿以及原首钢拆迁所涉及的土地的一级开发权上。

  “截至目前,在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的信息里,没有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的限产、停产、拆迁的相关文件、评估和赔偿协议及赔偿数额及方式。”于志涛告诉记者,他们代表中小投资者已经给股份公司多次递交《查阅和质询书》,但是首钢股份公司和领导层根本不予理睬,也没有对此发布公告回应。正因为如此,包括于志涛、李洪军在内的40余名中小股东分别向石景山区法院递交诉状,讨要知情权。而起诉首钢的中小股东人数还在进一步增加。

  “首钢股份募集了我们的钱,但是我们却无法获悉公司发展进程,不知道钱花在哪里了,公司领导层也不理会我们的疑问,这是一个上市公司应有的态度吗?”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自然人投资者愤慨地说。

  除了拆迁补偿款的去向之外,原首钢搬迁后留下的一级土地开发权的问题也成为了股东关注的焦点。首钢股份2007-2009年三年的年报数据显示,在其财务报表中,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一项中,首钢股份每年均支出了648.5万元的“土地使用费”,一位券商分析师对记者表示,由此来看,作为上市公司,首钢股份仅是租用了这部分土地。因此,“从法律上来说,集团公司收回这部分土地的一级开发权并没有什么不对。”

  但《查阅和质询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房屋和土地的权利是不可分割的,但首钢股份的厂房的所有权及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却非法分割为两个独立法人,并据此签订租赁合同。因此,首钢股份固定资产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依法应当属于首钢股份“首钢在这个地方建了这个工厂,地随人走,厂房建在这个地方应该有使用权,开发权应该给首钢股份。”于志涛认为,首钢此举涉嫌利益输送。

  《经济参考报》记者多次拨打首钢股份董秘电话,均未能联系到首钢股份董秘章雁。而作为股东的李洪军也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关于首钢股份有关查阅和质询的知情权申请已于2011年1月7日、3月9日以及3月11日分别在山东和北京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寄给了首钢股份,但迄今为止仍未得到首钢股份的任何回应。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编:林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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