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能暂停贝因美股票发行,重新进行环保核查,历经10年正逐步走向完善的上市公司环境监管制度,也将因这一恶例的示范效应,而面临被架空的危险。
上市公司环境监管问题已成众矢之的。去年紫金矿业瞒报重大环境事故9天的劣迹还历历在目,前几日,有关贝因美乳业上市规避环保核查的新闻,再次挑战公众的神经。
在年初环保部刚就上市公司环保核查通过新规的情况下,作为应由国家环保部核查的跨省重污染企业,贝因美竟试图以杭州市余杭区环保局的一纸 “情况证明”蒙混上市,从而回避真正的环保核查和相应信息披露。尽管贝因美强调自身并非环保部门规定的重污染行业企业,因而无需环保核查;但其旗下黑龙江公司2010年被要求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通知,迄今还赫然列在“黑龙江清洁生产网”上,更不用说该公司2007年还曾被列入黑龙江省环保局挂牌督办的违法企业名单。
现在,4月6日,贝因美已经公布了其上市申购中签号,如果不能暂停其股票发行,重新进行环保核查,参与申购的股民、机构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将可能因为贝因美的违规操作而受到损害;历经10年正逐步走向完善的上市公司环境监管制度,也将因这一恶例的示范效应,而面临被架空的危险。
环保核查制度的本意是为了通过环保部门的专业性和公权力,预先核查拟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向证监部门提供是否准许上市的决策依据,向各申购机构和个人提供环境信息披露。因此,尽管形式上环保核查近似于一项行政许可,但环境信息披露实则是这项制度的核心之意。环保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负责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在当地主要媒体和环保部门网站公示核查情况,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应同时在环保部门网站公开,以便公众查阅。”可见,核查技术报告并不仅仅是一份申报材料,一经向社会公开,就会成为公众监督和投资参考的信息来源。但倘若核查程序被架空、后续的信息披露又缺乏监管,想要监督上市公司的环境表现,控制其环境影响风险,无疑成为了一句空话。
事实上,相较于环保部门对上市公司环境监管积极的立法态度,证监部门并没有太高呼应的热情。国家2001年开始摸索上市环保核查制度,一直到2008年,证监部门才出了一份发行监管函,规定没有环保核查意见就不得受理上市申请。当环保部在紫金矿业事件后迅速推出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集意见稿),证监会才在2010年底其指导上市公司年报的年终公告中,破天荒地列举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建议。
本次贝因美事件,环保部门被晾在了一边,当地环保局官员称从未收到环保核查申请。证监部门非但没有指引其进行核查,反在环保核查意见阙如的情况下,准许其进行发股认购,这是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核查责任的无理由和无边际豁免。
脱离了实际监管执行,任何规定不过是一张白条;只有当一项制度可以说“不”,它所规范的对象才会认真对待。作为公司上市最终把关的部门,作为上市公司日常监管机构的证监部门,执行公司上市的合规性审查和日常信息披露监管本是其分内之事。贝因美事件如果能得到正面处理,证监部门反而可以借此确立在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制度上的权威。
(作者供职于自然之友)
环保组织致信深交所 要求停止贝因美上市交易
腾讯绿色频道:http://news.qq.com/a/20110415/000910.htm
作者:13家环保组织联合公开信
因为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了股票发行审批而未进行国家环保部门的环保核查,4月13日,中国国内13家民间环保组织致信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停止贝因美公司的上市交易,同时提交了贝因美公司的环境违法违规记录。
环保组织联合公开信全文如下:
尊敬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是13家国内民间环保组织,我们注意到2011年3月29日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贝因美公司”)通过了股票发行审批而未进行国家环保部门的环保核查。浙江省环保厅表示已经要求贝因美公司履行环保核查手续。但直到4月12日,贝因美(002570)在贵交易所挂牌上市,贝因美公司但仍未履行环保核查。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显示,贝因美公司在浙江、黑龙江、湖北、广西、天津、安徽、吉林等7个省份存在生产经营行为;子公司杭州贝因美豆逗儿童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宜昌贝因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北海贝因美营养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杭州贝因美母婴营养品有限公司等的经营范围含有固体饮料、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体乳及乳制品等的生产加工;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投资建设的项目之一为“黑龙江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配方奶粉工程项目”。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的相关规定,贝因美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在环保核查的范围之内,应履行相应的上市环保核查手续。
根据《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6号),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业生产经营公司首发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相关意见的,不受理申请。
而在《招股说明书》中,贝因美公司仅提供了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关于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情况的证明》,该证明已被浙江省环保厅认定为不具有环保核查的效力,不能作为上市的依据。
同时,贝因美公司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记录,《招股说明书》中“近三年来没有污染事故和环境纠纷事件发生,没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受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描述有明显错误。
贝因美公司环境违法违规记录:
2010年12月21日,杭州贝因美豆逗儿童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因“1、二氧化硫吸收液呈酸性,已采样;2、碱液添加的设备已损坏,没有人工添加碱液;3、石灰添加剂在监察人员到达后才添加。”被杭州市环保局立案查处。
2010年,黑龙江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被黑龙江省环保厅列为2010年实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第一类重点企业,即该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
2007年,黑龙江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因“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水超标排放”被绥化市环保局“责令停产,并处罚款,限期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完成环保验收”。
在此,我们希望并建议贵交易所要求贝因美公司按照《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等相关规定,完成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同时,我们希望并建议贵交易所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暂停逃避环保核查而存在重大违法情节的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交易,直至完成环保核查,方可复盘。
此致
敬礼!
抄送:国家环保部,浙江省环保厅,黑龙江省环保厅
13家联名的民间环保组织:
绿色浙江
绿色龙江
自然之友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
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达尔问环境研究所
襄阳市环境保护协会(绿色汉江)
甘肃省绿驼铃环境发展中心
安徽绿满江淮环境发展中心
蔚然大连
绿石环境行动网络
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
重庆青年环保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