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已于4月19日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李某某请求证监会对国泰君安等四家券商及相关证券分析师在“中国宝安石墨矿”事件中的涉嫌虚假陈述进行查处的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请求其对四券商及相关分析师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查处。
《申请书》表示,自2010年9月到2011年2月,湘财证券、平安证券、国泰君安和信达证券先后发布了关于中国宝安(20.68,-0.05,-0.24%)的《中国宝安:房地产和新能源的价值明显低估》《中国宝安:坐拥负极龙头、新能源业务风生水起》《中国宝安:价值奠定底线,石墨烯打开巨大发展空间》和《中国宝安:石墨烯让股价飞》等研究报告。
在上述研究报告中,湘财证券明确提出中国宝安黑龙江宝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可为贝特瑞提供近2.68亿吨储量、适合于锂离子二次电池用的优质石墨矿产资源;平安证券明确提出中国宝安拥有丰富的石墨资源,其鸡西石墨产业拥有石墨矿储量约1亿吨;国泰君安明确提出中国宝安具备充裕的石墨资源优势,其拥有的鸡西石墨矿探明超大储量;信达证券明确提出中国宝安黑龙江鸡西石墨矿品位很高,足够满足贝特瑞自用所需。即这四家券商无一例外地都肯定了中国宝安拥有石墨矿。但是查阅中国宝安自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4月15日的数次公告可知,中国宝安并没有发布过任何关于自己拥有石墨矿的消息。
《申请书》认为,根据我国《证券法》、《民法通则》、《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湘财证券、平安证券、国泰君安和信达证券四家券商在中国宝安石墨矿事件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理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张远忠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四家券商的研究报告都是让投资者买入中国宝安,四家券商的公司评级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了重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