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4月18日讯(记者 诸泽海)成都万达广场物业方在大多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对公共绿化带进行“改造”以扩建万达电影城,引发万达锦华城业主集体维权事件自4月13日在四川新闻网连续报道后,立刻被各大网站转载,并引起网民的热烈讨论。今(18)日下午,“万达锦华城”业主再次向万达物业方表示维权抗议,同时业主代表张先生就业主如何正确维权等问题咨询了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张林律师。
解读《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业主代表张先生的陈述以及成都万达广场锦华城业态现状,张律师解读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六条(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且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七章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此外,《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七条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业主、使用人应当合理正当地使用专有部分,禁止从事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律师支招: 司法诉讼合理维权
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张林律师认为:解决本案需要从三方面考虑,第一,弄清绿化带的归属权问题是首要问题,究竟是属于万达物业方还是属于业主共有部分,这需要看万达广场当初的建设规划图以及业主购房合同等相关约定;第二,如果属于万达物业方,那么锦华城业主可以参照《物权法》中相邻关系等法律条款进行维权;第三,如果属于业主共有部分,那么锦华城业主可以参照《物权法》中业主权利等法律条款进行维权。
张律师指出,业主首先可以向辖区政府职能部门申请调解,其次业主通过司法渠道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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