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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新买的笔记本出现硬件问题,戴尔官方网站以开据的是公司发票而不予退换。近日,市民陈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陈女士告诉网上帮办:“我在戴尔的官方网站上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填写订单时在发票名称处填写了公司的名称。电脑寄到家中后我立即发现有硬件问题,于是向戴尔官方网站申请退换电脑,但戴尔方面以发票是以公司名称开据为由多次拒绝!”

  “我觉得戴尔官方网站在销售过程中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我在填写订单的过程中,戴尔方面并未对企业发票不能享受三包服务有任何的提示和确认。当时我也并不知道填写公司的名称开据的会是企业发票。而且,我购买的电脑是我个人出资,用于日常生活的,和企业没有任何关系。在我要求退换电脑的过程中,戴尔的工作人员对我的问题大多是推脱,且不履行承诺。”

  市工商局:消费者如遇到权益受损,可通过一些渠道维权

  了解了陈女士的情况后,网上帮办联系到天津市工商局咨询微型计算机的“三包”问题,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发布)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如果消费者遇到权益受损的问题,可以通过一些渠道进行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消费者是不能随便提起诉讼的,提起诉讼前提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天津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1996年3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公布)第八条规定‘消费者申诉案件,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戴尔:已答应退款

  网上帮办随后联系到戴尔公关部,公关部的郝先生表示:“戴尔公司一直按照国家规定以最高标准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体验和产品,至于陈女士的问题,目前双方已经达成协议,戴尔方面在陈女士提供她所购买的电脑属于个人消费的证据后已答应退款,陈女士对此结果也很满意。”

  截至发稿时,网上帮办从陈女士方面了解到,戴尔公司已承诺4月29号前将货款将打入陈女士账户。

来源:新华网   责编:寄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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