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春三月,塞上江南风和日丽,万物复苏。距离银川河东机场不到二十分钟车程的石油城里,曾名噪一时的“燕京华府”却是杂草丛生,一派萧条。工地上早已停工多时,售楼部亦人去楼空。
当地的出租司机告诉记者,这里的位置就“相当于北京的三元桥”了。记者获悉,“燕京华府”共有两期楼盘,一期项目于2006年上半年启动,二期工程于2009年3月动工。
可惜的是,昔日的“高档社区”俨然成了一片烂尾楼。沉寂了近一年后,4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燕京华府”房地产项目李飏合同诈骗一案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记者获悉,李飏原系陕西东信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陕西东信实业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现任陕西中机国际东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陕西中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银川中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2010年5月,李飏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并于同年6月18日被批捕。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指控称,被告人李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了骗取、伪造、变造文件、资信证明等手段,骗取了巨额财物。
依据起诉书的指控,陕西中机公司涉嫌诈骗宁夏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宁夏一建公司”)、银川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长庆房地产公司”)等数家公司的项目工程款、借款、保证金等,以及324名购房者的购房款,共计1.16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庭审过程中公诉方与辩护方争议的焦点之一便是公诉方出示的一份《关于李飏涉嫌合同诈骗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中认定,燕京华府项目资金来源共计103259241.48元,其中李飏实际投资5397615.33元,其他资金来源98809066.15元。其中,陕西中机公司银行账户支取现金的8395373.87元和转入西安账户的3075896.75元,去向和用途不明。
对此,李飏的辩护律师许兰亭在庭审中指出,该鉴定报告是在“只取得了相关的银行账户和日记账等资料,委托方等未能提供完整详实的会计资料”情况下得出的结论,“仅靠银行往来账户的资料做出会计司法鉴定是不客观、不全面、不准确的”。
此外,关于此案中涉及到的一系列陕西中机公司与建筑公司、劳务公司等的工程款和材料款等资金纠葛,究竟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争议诈骗罪
如果对此案追根溯源,不得不回溯到2005年陕西中机公司进入银川房地产市场。
2005年3月,陕西中机公司向银川市发改委提交了《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建设银川研发基地的申请报告》,关于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计划投资5亿元在银川建设研发生活基地项目。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是陕西中机公司股东之一。
2006年1月,陕西中机公司获得银川市发改委的项目批复,同意将国有建设用地32.3506公顷出让给陕西中机公司。记者掌握的资料显示,陕西中机公司以每亩27万元的价格获得该项目用地485.31亩,共计13103.37万元。
不过,公诉方在庭审中控诉称,由李飏实际控制的陕西中机公司当时并不具备履约能力和房地产开发资质,涉嫌伪造项目、骗取银川市发改委等政府部门的信任。
公诉方在庭审质证环节中指出,1999年4月和2002年5月,陕西东信实业公司曾先后增加注册资本至300万元和2300万元,以及2004年4月陕西中机公司增资至2000万元中陕西东信实业公司1850万元的出资,均系伪造信用社证明,骗取验资机构验资,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虚假的变更资本登记。
不过,李飏的辩护律师许兰亭认为证据并不充分。此外,许兰亭在庭审中多次辩称,“即便公司在注册中存在一些违规行为,也只是属于行政违规,不属于诈骗范畴”。
此外,依据起诉书的指控,陕西中机公司涉嫌诈骗宁夏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宁夏一建公司”)、银川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长庆房地产公司”)等数家公司的项目工程款、借款、保证金等,以及324名购房者的购房款,共计1.16亿元。
起诉书显示,2006年6月27日,2009年9月29日,李飏分别以合作开发项目为名,以陕西中机公司的名义先后与银川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蓝海鹏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和项目销售合同书》、《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拖欠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60万元,蓝海鹏业公司预付款300万元和工程款1558459.48元。
2007年10月20日,陕西中机公司与宁夏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陕西中机公司拖欠其保证金60万元,工程款15678612.49元。
此外,起诉书中指控还显示,2009年6月7日,8月6日,8月4日、李飏分别以陕西中机公司名义分别与陕西方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川玖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合同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拖欠河南国安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借款150万元、陕西方正公司、河南国安公司、玖隆劳务公司工程款共计19584475.73元。
记者掌握的资料显示,2006年1月6日,陕西中机公司向陕西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七工程总队第八项目部借款2000万元,协议中约定2006年5月1日归还,但航空港第八项目部提供的资料显示,尚欠1300万元,利息600万元。
对此,辩护律师许兰亭在庭审中多次表示,这些工程拖欠款项等资金纠纷均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涉及合同诈骗。
记者了解到,此前针对拖欠工程款、保证金等纠纷,包括宁夏一建在内的多家公司曾与陕西中机公司有过民事诉讼。
许兰亭辩称,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罪。而在本案中,李飏既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相反,在向政府事先披露自筹建设资金的情况下,李飏将其所筹得的所有资金都投入了“燕京华府”当中。
“他既没有把土地和房子藏起来,也没有把哪怕一间房留给自己。即便是售房收入,也没有装进自己的腰包逃匿隐藏。”许兰亭因此断定,李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争议司法鉴定
李飏案为期两天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便是公诉方出示的一份《关于李飏涉嫌合同诈骗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该意见书中认定,燕京华府项目资金来源共计103259241.48元,其中李飏实际投资5397615.33元,其他资金来源98809066.15元。为李飏利用该项目取得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七工程总队第八项目部等单位借款、投资款和建设单位的保证金等资金收入4580万元,李飏与购房人签订《投资开发协议》等形式取得的售房款收入48726323.6元,其他收入4282742.55元。
支出方面,在上述资金收入中,用于消费、支取现金、转账支取等共计28361561.72元。此外,陕西中机公司银行账户支取现金8395373.87元,转入西安账户3075896.75元,去向和用途不明。
值得注意的是,该鉴定材料中提示“因委托方及涉案当事人未能提供完整、详实的会计资料,使审计鉴定意见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对此,李飏及其辩护律师许兰亭在庭审过程中多次强调,“仅靠银行往来账户的资料做出会计司法鉴定是不客观、不全面、不准确的”。
“报告称涉案款除1000多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款、沙石钢材款,其余资金去向不明,事实上,公诉方的证据也证明了其中4000万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了。” 许兰亭称。并且,“该报告只认定李飏投入500多万元,还有许多支出没有列进去,如公司的人员工资、吃喝招待费用、公司正常运营支出等等”。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石东旭律师表示,“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作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程序应当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在审计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在鉴定材料相对局限的情况下得出的鉴定结论,其证明力相对较弱。”
此外,公诉方在庭审中指出,李飏被捕前,曾办理了出国护照,目的地为新加坡。并且,其在北京被捕时随身携带近70万元的现金,认为其有畏罪潜逃的动机。
李飏在庭审中辩称,现金是用来支付法律咨询等费用。同时,他还表示,办理护照是旅游用途,当时所填的国家只是随便填写,并没有出逃动机。“有这么一大块资产,为什么要潜逃。”
对此,记者向北京市朝阳区出入境接待大厅工作人员求证时了解到,办理护照时所填的地点为意向目的地,如需出国,则要去相应国家的大使馆办理签证。
事实上,自去年5月李飏被捕以来,燕京华府楼盘停工近一年,售楼处早已人去楼空。
“用借来的钱缴纳土地出让金,通过拖欠工程款和预收购房款来维持项目建设的运行,借鸡下蛋,资金的杠杆可谓运用到了极致。”一位熟知该案件的人士表示,“事实上,类似燕京华府案中出现的资金腾挪、拖欠款项的情况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并非罕见,开发商大多玩的都是空手套白狼。”
“其实,整个事件中受害最深的应属燕京华府的购房者,无论当初是签订购房合同还是投资协议,现如今房价的大幅上涨无疑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收益。
不过,如果燕京华府项目最终清算,仅土地的价值就远远超过目前的所有涉及的款项,而购房者只得拿回当初的欠款,这笔损失其实是巨大的。”该人士说。
燕京华府诈骗案的判决结束尚未出来,此刻,全国各地仍有许许多多的“燕京华府”正在进行中,围绕房地产资金腾挪引发的空手套白狼的故事仍在继续。
夕阳西下,回机场的路上依旧车流不息,不远处,石油城内的燕京华府不胜凄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