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送“爱心” 孩子“被吃药” 家长质疑幼儿园 律师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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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通州新天地幼儿园的180个孩子在没有感冒的情况下,被园方统一安排吃了2天儿童感冒药“优卡丹”,其间,有孩子出现过敏症状。有家长发帖,质疑园方私自用药。
对此,园方解释称,感冒药为中国儿基会优卡丹儿童健康基金公益捐赠,考虑到春季的天气变化,因此给孩子服药以预防感冒。
“强烈谴责达富雅园新天地幼儿园,为了给商家做宣传,随意给孩子服用‘优卡丹’,造成孩子过敏现象。”3月25日,有网友发帖说,其孩子服药后,眼睛、脸全都臃肿,身上还起了红斑。并称,幼儿园老师给孩子服药并未经过家长同意。
新天地幼儿园的赵老师证实,园方给园内约180名孩子服用了一小袋“优卡丹”颗粒冲剂。
赵老师解释,园方收到药品后曾咨询该基金,被告知“优卡丹”有预防感冒的作用,因此才给孩子服了药。用药前,园方在幼儿园门口贴了通知,不过没有考虑到有孩子会出现过敏症状。
法律看点
1.“中国儿基会优卡丹儿童健康基金”是何性质?能否以公益的名义大范围赠药?
2.幼儿园能否随意给孩子吃药?
3.孩子出现过敏等情形,该由谁承担责任?
律师解读
以公益名义赠药 打“擦边球”
北京市律协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洪奇律师称,“中国儿基会优卡丹儿童健康基金”是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联合仁和药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的社会公益基金。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其中,非处方药是指为方便公众用药,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审定后,不需要医师或其它医疗专业人员开具处方即可购买的药品。一般公众凭自我判断,按照药品标签及使用说明就可自行使用。
此外,在非处方药中,还有更细的分类,红底白字的是甲类,绿底白字的是乙类。两类非处方药虽然都可以在药店购买,但乙类非处方药的安全性更高。除了可以在药店出售外,还可在超市、百货商店等处销售。
李律师解释,由于我国建立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不久,故乙类非处方药暂不实行,根据国家规定,目前全部按甲类非处方药管理。
本次事件中涉及的“优卡丹”即为甲类非处方药。所以,属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赠送的药品。
但因本次赠药是以公益的名义,属于慈善类机构,而对于该类机构能否赠药,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给孩子服药 园方无“自主权”
对于幼儿园称给孩子服药以防感冒的说法,李律师表示,园方没有权利随意给孩子吃药。
我国法律规定,10周岁以下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即孩子家长代其行使民事权利。因此,幼儿园随意给孩子吃药的行为已违反监护人制度。
此外,虽然非处方药安全性较高,服用时也不能随意。园方统一给孩子吃药,对于吃药的时间、剂量,会产生哪些不良反应,有何种药物过敏史的孩子不能服用等事项都应向医生咨询,并且事先必须征得孩子家长的同意。
本次事件中,园方没有考虑到有孩子会出现过敏症状,其行为存在过错。
责任由谁担
分两种情形
造成孩子发生过敏现象该由谁承担责任?对此,李律师认为,应视孩子的过敏现象属于不良反应,还是由于园方错误用药引起的区别看待。
如果孩子的过敏现象属于不良反应,那么应由仁和药业、儿基会、幼儿园三方共同承担责任。
李律师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其特定条件是按正常剂量、用法用药,在内容上排除了因药物滥用、超量误用及质量问题等情况所引起的反应。如“优卡丹”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有:轻度头晕、乏力、恶心、口干、食欲缺乏和皮疹等。
但如果孩子的过敏现象是因园方错误用药引起的,如园方未征询孩子是否有过敏史就用药等情形,那么就应由幼儿园承担过错责任。
本版文/记者 那佳